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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又称“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Tax Savings)的经济利益。”
税务咨询是指具有税务代理从业资质的人员运用税收相关知识,电话、信函、晤谈、网络等方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务专业请示提供帮助的行为。
税务咨询的理念是随着法制的不断完善而诞生的,越来越多的企业要求税务咨询不以节税为目的,而是尽可能的依法纳税,并且希望能在日常业务中能更好的避免税务风险,于是,新的税务理念的划分为三类:
税收筹划(以节税为目的)
依法纳税(以合法为目的)
纳税风险管理(以降低日常税务风险为目的,将可能发生的税务风险规避。)
税务咨询,是指具有税务代理从业资质的人员运用税收相关知识,通过电话、信函、晤谈、网络等方式,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税务专业请求提供帮助的行为。帮助的内容主要有税收政策、办税程序及有关涉税事项等。税务咨询是税务代理业务中最普遍性的服务内容。
智能和知识转让的服务行为
税务政策繁杂,难以把握和操作,所有纳税主体都会遇到纳税方面的问题,税务咨询针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遇到的税务问题,有依据的给予咨询指导,避免因政策把握不准或操作不当而产生麻烦和损失。提供税务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机构分为税务机关和民间两种形式
税务部门咨询机构一般只承担税收政策、法律法规的释义,民间税务咨询机构业务内容则比较广泛;税务部门咨询机构提供的是无偿服务,民间税务咨询机构作为社会中介机构提供的是有偿服务,其提供咨询的人员都具备一定资质或资格。本章讨论的税务咨询只指后者。
委托主体特点
税务咨询结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但是税务咨询报告对委托人的纳税只起指导和参考作用,其目的是影响委托人的纳税行为。税务咨询报告一般不对外产生作用,不直接涉及第三方即税务机关,税务咨询的结果对税务机关也不直接产生影响。
对于每一家在中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了每月要应对国、地税的日常税务申报外,更重要的是要持续了解不断变化的新税收政策。尤其涉及到不同经营业务活动时,如何更好的规划企业收入的涉税问题、如何判定代扣代缴税金问题,都已成为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需要研究的重点课题。如:涉及到的增值税(VAT)、营业税(BT)、所得税(CIT)、个人所得税(IIT)、代表处税收、外汇税收等等,怎样合理安排?企业税收负担如何有效降低等问题,对企业日常运营尤为重要。
税务咨询的业务流程规则是咨询人员自接洽税务咨询业务开始到税务咨询方案执行完毕为止,执行咨询协议、履行咨询职务、开展咨询活动所应坚持的程序、步骤和按咨询活动规律办事的要求。流程规则主要有:
签署协议
除了口头简答并免收费用者外,均应与委托方签署税务咨询协议。这是明确双方各自职责的要求。
委派专人
受托方承接税务咨询后,无论是否收费,均应委派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相关人员为委托方提供咨询服务。
制定计划
执行所有签署协议的税务咨询项目必须制定税务咨询工作计划,做出周全的工作安排。
调查研究
税务咨询人员执行所有税务咨询任务都必须全面客观地调查了解与咨询事项相关的事实依据,对需要进行论证的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对收集的各种事实依据作全面分析、推敲,在综合分析、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做出咨询结论。
谨慎执业
税务咨询人员应以职业谨慎态度执行税务咨询业务,发表税务咨询意见。对所有工作程序安排和所有咨询活动、采取的咨询方法、技术以及做出的咨询结论都要充分顾及风险,在咨询的全过程时刻关注、评估风险,并采取得力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程度范围内。
服务为宗旨
税务咨询人员应以服务者的身份执行税务咨询任务,提供咨询服务。在咨询的全部过程中要对委托方进行必要的宣传、辅导、解释,对咨询结论的执行应提出便于委托方落实或操作的建议,并对委托方执行咨询结论做全程跟踪指导服务;对建立在客观证据之上、而委托方又未认同的咨询结论,应与委托方进行沟通,以达成一致意见。必要时,帮助委托方树立正确的守法观念、社会信用观念,增强委托方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口头咨询包括电话咨询、中介机构场所咨询、委托方现场咨询、专场咨询会咨询等。口头咨询主要用于简单明了的税务问题的咨询服务。通过电话交谈、晤谈就能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一个简要的答复。咨询的内容一般涉及税收法律、法规条文的查询,税收政策主要规定的查询,办税程序的查询,以及由咨询双方经共同研讨,最后由专业咨询人员做出结论的问题。口头咨询的特点是简便快捷,但是,对涉及税收征免、应纳税额计算等复杂问题时要慎重对待,最好在口头答复之后再发出一份书面备忘函,以便分清责任。对不能够确定解答问题的内容时,税务咨询人员必须在进行案头书面准备之后,再予以答复。
书面咨询是税务咨询最为常用的一种咨询方法,它是以书面的方式释疑解难。咨询时,专业人员要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出的有关问题制作文书,予以解答。制作的文书要求题目明确、解答清楚、证据充分,引用的法律法规准确。书面文书的形式如"税务咨询备忘函"与"关于××问题的解答"等,文书的格式可以固定化,以方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了解问题的要点所在。在计算机网络化的情况下,书面咨询也可以电子信件的形式传输。书面咨询的优点是有助于税务咨询服务的规范化,责任明确。
网络咨询是新兴的也是发展最快、影响最大、前景看好的咨询方式。网络咨询以专业咨询网站为载体,人员由专家、学者、具有实际工作经验或特长的人员等组成,服务内容比任何个人的知识和经验、技能更丰富,咨询方式采取在线咨询、预约咨询、留言解答等。网络咨询与其他咨询最大的区别在于网络咨询不仅仅是咨询的手段、方式,更是咨询业务建立,开展、跟踪的集中场所,是税务中介服务的最大平台,虽然是虚拟的,但比现场咨询更便捷,不受时间和场所的限制。
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帮助纳税人顺利完成汇算清缴,减少涉税风险,现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国家新出台的涉及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政策,对实际工作中涉及政策变化需要衔接说明的内容,以及纳税人询问较多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难点、热点问题,96111便民服务平台做出了归纳。
一般来说,如果企业是自己不想干了,主动宣布解散、破产、撤销的,在决定注销之时就应当准备材料去办理税务注销,在完成税务注销后才能去办理工商注销。
企业取得的不征税收入,应按照上述C财税[2011] 7〇号,以下筒称《通 知»)的规定进行处理。凡未按照《通知》规定进行管理的,应作为企业应税收人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不符原因是什么,比如:是数量、货物名称、价格、还是进货渠道等。发票是销售方开具吗,若有票无货物,即是虚开,若发票来至第三方,就是买票,都为违法行为,依法处罚。正常经销是:资金流、货物流、发票流、运输流的方向必须一致。不同情况的处罚依据,就是增值税条例和征管法。
避免税收陷阱主要是指避免多缴纳税款。比如说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项目应该要分别核算营业收入,再根据各自的税率缴纳税款,若是纳税人没有区分则一律适用最高税率。
公司不经营了一定要尽早去办理注销,一直拖着不去注销只会徒增自己的烦恼,而且罚款和滞纳金也会随着时间而叠加。一般来说,如果主动宣布解散、破产、撤销的,在决定注销之时就应当准备材料去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税务登记证注销完成再去办理工商注销。如果是“被动”注销,比如已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是被其他机关予以注销登记的,都是在15日内,办理税务登记证注销。
全国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公时间_地址及纳税服务电话,全国国税局地址网站电话大全 -【国家税务局查询平台】-各登记注册部门地址及咨询电话,国家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中央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等税收,地方税务局主要负责征收地方税等(详细分工略)。征管范围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等。
香港税务局规限,报税表须于收到报税通知书的1个月内填报并交回,逾期递交而没有合理解释,或提供不正确资料,有可能被罚款1万元及少征收税款的3倍。若被裁定蓄意欺瞒,除罚款以外,最严重可以监禁3年。
新注册的公司需要交纳注册资本印花税吗?问这个问题的应该是初初入门的会计新手朋友。新注册完的企业肯定是要缴纳印花税已经其它税的,我们看看具体详情解答!
为加强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管理,促进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事涉税服务人员依法诚信执业,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
据北京地税局最新消息,近期网上传播的“北京地税局”要求在2017年12月15日前完成信息采集的信息属于误传,超过此日期也不影响继续办理税务工作。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2009〕79号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该《办法》共28条,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3〕1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
我们都知道,新开的公司半年内必须要报税。由于税收具有的强制性,这是任何人都无法避免的问题。在当天活动上,中瑞岳华税务师事务所上海分公司会计服务副经理王婵婵从税收强制性角度来阐述如何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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