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为纳税人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办税服务,我省整合了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建立了一体化的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6月15日24时起,全省(不含青岛)范围内纳税人可登录山东省网上税务局(网址 http://banshui.sd-n-tax.gov.cn/sdwsswj或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网站首页进入 ),办理各种网上涉税(费)业务。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账号密码或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账号密码均可使用,原山东国税及原山东地税的移动办税平台、微信办税同步进行了整合,请登录山东省网上税务局扫描二维码下载使用。
二、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实现了纳税人网上办理涉税事项的渠道统一、登录统一、界面统一,以及主要关联业务的一次联动办结,为纳税人提供一体化办税服务。纳税人一次登录即可办理全部网上涉税(费)业务。
三、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运行后,为保证业务办理的连续性,原山东国税网上办税平台、原山东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暂继续运行(停止时间另行通知)。
四、山东省网上税务局上线后,全省各级税务机关将提供多种形式的培训、辅导,请广大纳税人及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在山东省网上税务局应用中,技术问题请拨打支持电话96005656,或登录在线客服www.96005656.com进行咨询,业务问题请拨打全省纳税服务热线12366。
小规模变更一般纳税人需要带什么材料去税务局办理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如实填写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等信息,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您好,我公司是济宁锦阳电力有限公司,从事光伏发电生产,我已在网上申报了企业所得税减免备案,提示可以在“事项进度查询”查询申请状态,可是我未找到可以查询进度的地方,请问怎么查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具体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麻烦咨询一下,个人房屋出租都需要缴纳哪些税种,税点各是多少?开发票需要准备哪些资料? 谢谢!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请您详细说明您房屋所在区域,不动产性质属于出租住房还是非住房,月租租金金额及开具开具发票票种情况,为了方便与您的沟通,能够及时解答您的问题,缩短网络流转时间,建议可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进行咨询。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
我是德州一家从事农产品种植加工的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今年销售给湖北黄石市一家商贸企业一批黄豆。对方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开具3%的普票,才能抵扣进项税。我公司可以开吗?如何缴税?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的农产品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 (三)继续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已实行核定扣除的,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执行。其中,《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印发)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11%;第(三)项规定的扣除率调整为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执行。 (四)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既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又用于生产销售其他货物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和本通知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根据财税〔2018〕32号文件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