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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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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您便捷的使用电子税务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进行了界面、功能的相关优化,对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和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进行了整合,优化了登录流程。

一、登录时,将人员类型验证改为可选项,可以根据需要办理的业务自行选择。

二、整合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登录成功后,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电子申报软件功能”导航,即可集中办理网上纳税申报接收系统全部功能。

三、整合网上办理涉税业务系统,登录成功后,可进入各级导航栏目中,选择相关业务事项进行办理。

衷心欢迎广大纳税人继续使用电子税务局办理各类涉税事项,我们将加强监控,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实际运行情况不断优化完善系统各项功能,期间如果出现登录或者部分功能操作异常的情况,请您及时拨打天津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400-760-7766技术服务热线向我们反馈,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一、天津市电子税务局上线指引

1.1进入主页

尊敬的纳税人:

首先,请打开电脑的浏览器(360浏览器正式版极速模式、火狐浏览器、谷歌浏览器、IE浏览器非兼容模式)

360浏览器

在浏览器的顶端位置输入网址https://etax.tianjin.chinatax.gov.cn

即可进入天津市网上税务局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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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设置Internet选项

在浏览器的右上方点击“打开菜单”按钮,根据以下提示添加信任站点。

设置Internet选项

打开菜单

然后点击Internet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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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安全

点击安全

点击可信站点

点击可信站点

然后点击站点

点击站点

进入如下界面

添加信任站点

然后点击添加按钮,添加信任站点即可。


机构:天津市税务局

电话:022-12366;022-24465624

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民主道16号

全部问题
  • 李四

    如题,我公司是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疫情期间被政府征用组织员工返岗加班生产防护用品,为此政府将会支付给我们企业复工返岗补贴。请问我公司取得的这笔财政补贴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取得的复工返岗财政补贴如不与销售货物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应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李四

    请问,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购买了一批消毒用品、口罩给单位职工在工作中用于病毒防护,请问购买消毒用品、口罩的进项可以抵扣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你公司购买的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的防护物品,如消毒用品、口罩等,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取得增值税合法扣税凭证的,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 李四

    如题,我公司疫情期间取得的收入,按照政策可以免征增值税,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增值税免税无需额外办理备案或审批程序。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收入栏次据实填报,并在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选择对应减免税代码,即可享受免税政策。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七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转登记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应当在互联网连接状态下开具。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通过离线方式开具增值税发票。

  • 李四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 李四

    如题~~~~~~~~~~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第四条规定,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一)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二)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四)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五)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 李四

    如题~~~~~~~~~~~~~~~~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单位接受个人提供的服务,如果对方为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可以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如果对方为非从事小额零星业务的个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包括按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并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李四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18-07-23

      根据《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相关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一)工资总额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工资总额为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二)从业人数 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从业人数,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量。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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