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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税务局登录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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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子税务局正常提供“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业务办理功能,常用涉税业务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我们还为您提供了套餐式的办理方式,包括“新办纳税人”“跨区迁移”“主附税联合申报缴纳”“跨区域涉税事项”“初次申领发票”“非正常户解除”“清税注销税(费)申报及缴纳”“国际业务”业务,进一步简化您的操作,欢迎体验。

如果您需要申领发票,可以直接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选择“票E送”。如果您需要发票代开,可以选择“邮寄代开”(邮寄代开功能将于2020年2月1日0时起开始对外提供服务)。“票E送”“邮寄代开”业务客服电话:4006289911。

如果您需要咨询涉税问题,欢迎在工作时间拨打北京市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电子税务局建设规范》要求,为防范用户信息被盗用、冒用等安全风险,切实保障您(单位)的合法权益,北京市税务局将于近期进一步规范电子税务局(网页端)用户登录入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20年5月21日起,“企业账号登录”入口开启个人实名身份验证,登录人员通过“账号登录”、“CA登录”、“电子证照登录”验证后,系统进行个人实名身份验证,企业登记信息中的实名人员或企业授权办税的实名人员,通过输入“电子税务局个人账户密码”“手机验证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可登录电子税务局,进入企业业务办理界面;8月31日前,您可继续选择“跳过验证”直接办理电子税务局相关业务。自9月1日起,电子税务局将关闭“跳过验证”功能,所有登录人员必须通过验证后才能办理相关涉税业务。

鉴于相关功能调整,请您及时核实使用电子税务局的办税人员实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码)是否正确,不正确的请及时登录电子税务局进行实名信息变更。

有关用户登录操作手册已同步上传至电子税务局网站首页右上角-【下载】-【操作规程】处,供您下载查阅,您在登录北京市电子税务局过程中如果还有其他任何操作问题,可拨打服务热线:62212366。

由此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一直以来对北京税务工作的理解与支持!

机构:北京市税务局

电话:010-12366;010-883720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8、10号

全部问题
  • 李四

    如题,企业为员工购买或员工个人购买的保险个人可以享受哪些个税优惠?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2-26

      企业为员工购买或员工个人购买的保险,个人可享受个税优惠 07 税优健康险 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 08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 09 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税前扣除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

  • 李四

    如题,企业为自身购买的保险可以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1-02-26

      企业为自身购买的保险,准予税前扣除 01 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 小贴士: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各种保险。 02 企业投保的责任保险 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 李四

    请问,开具税收完税证明准备材料?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1-18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查验后退回) 2、身份证件原件 1份(自然人,查验后退回) 3、加盖开具单位的相关业务章戳的“成交过户交割凭单”或“过户登记确认书” 1份(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4、记载车船税完税情况的“交强险”保险单复印件1份(通过保险机构缴纳车船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5、记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完税情况的利息清单1份(储蓄机构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后,需要换开税收完税证明)

  • 李四

    如题,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否包含稽查查补销售额?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1-18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请示》(黑国税发〔2014〕85号)收悉。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有关规定, 批复如下: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且未在规定时限内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予以告知。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应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依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你局对所属企业实施税务检查,发生的具体涉税事项,应按上述原则处理。其中,涉及滞纳金和罚款的计算等问题,仍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李四

    请问,空白发票可以作废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1-18

      你好!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纸质发票是否可以作废建议核实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 李四

    如题,非居民企业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11-18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第、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 李四

    如题~~~~~我公司是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因疫情的影响,客流量大幅下滑,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长途客运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李四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快递企业,由于疫情的原因,很多市民无法出门,主要依靠我们的快递小哥上门配送居民生活必须的用品,而企业这段时间的成本开支也大幅上升,经营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李四

    请问,我公司是一家快捷酒店,由于疫情的原因,1月底以来基本空房,营业额下降得厉害,加上人工等成本压力很大,请问有没有税收扶持政策?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同时,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提供住宿、餐饮等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 李四

    请问,我公司是货运企业,疫情发生以后我公司根据客户的要求紧急向疫情重点地区运送了一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请问这笔运输收入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吗?

    • 95商服网
      95商服网 2020-02-11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该项政策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确定。   因此,自1月1日起你公司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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