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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从事存储转发类业务就需要申请存储转发类业务许可证,简称存储转发许可证,它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产经营范围:
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申请流程:(40-60个工作日):
1.商谈业务意向
根据描述确定业务范围,随后进行合作意向确定。
2.商务合作洽谈
根据业务范围,进行业务申办的进一步商谈,商谈结束,进行合同确认。
3.基础材料准备
最终确认后,进行申请资料准备工作。
4.提交审核
确认所有材料齐全、正确后进行材料提交,等待主管部门审核。
5.领取许可证
审核结束,领取许可证书。
申请基本条件:
1.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2.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 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人民币);
3.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和能力;
4.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
5.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6.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7.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受理部门:
通信管理局/工信部:
所需材料:
1.业务发展和实施计划研究报告;
2.技术方案研究报告;
3.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研究报告;
4.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措施研究报告;
5.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7.完整详细的股权结构图及股东证件证明(自然人股东身份证、企业法人股东公司营业执照和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8.已设立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或控股子公司营业执照和控股子公司工商档案查询章程;
9.公司主要管理、技术人员身份证、学位学历证明、社保证明、劳动合同;
10.房屋租赁协议、房屋产权证明;
11.出口带宽租用协议;
12.企业基本信息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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