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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授权参与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贵港市本级企业以及授权登记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监督指导、统筹协调全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承担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要求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负责组织查处、督查督办全市内存在较大风险、具有全市影响、跨区域的案件和典型案件,以及上级部门指定管辖的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四)负责反垄断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委托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组织查处产品质量、标准化、计量、特种设备、认证认可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贵港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并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实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食品安全工作。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贵港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核查、备案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查处全市食品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制度、推行法定计量单位,依职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指导商品计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协调指导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组织实施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并实施标准化发展战略,规范标准化活动。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组织实施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划指导全市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行业发展。依法监督管理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五)组织指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与监督管理。扶持全市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六)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拟订全市知识产权激励奖励办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和交易运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申请的审查、确权相关前置服务工作。指导全市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和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协调指导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拟订全市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标、专利执法工作,承担指导全市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统筹协调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涉外保护工作。拟订实施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
(十八)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日常监管,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日常监管。组织协调查处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相关质量抽验。监督实施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推动落实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
(十九)组织指导不良反应监测机构开展药品不良反应、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工作,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依法承担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风险监测和应急管理工作。
(二十)统筹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一)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二)职能转变。
1.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推进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建设。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大力推广商事登记全程电子化。进一步减少与市场监督管理有关的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大幅压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完善公共服务管理体制。加快整合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领域政务服务窗口,大力推行一个窗口对外服务,提升对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服务水平。加强12315投诉举报平台建设,优化发挥平台功能作用。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管理,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3.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强化依据标准进行监管和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监管信息共享和失信联合惩戒,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4.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和质量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强化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对标国际提高标准整体水平,以标准化促进质量强市建设。优化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放宽知识产权服务业准入,加快建设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
5.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二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食盐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承担全市食盐质量安全管理、市场监管与盐政执法职责。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具体负责食盐生产经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协调食盐行政执法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主管盐业工作,制定盐业产业政策,负责工业盐管理,组织落实国家储备盐制度和食盐供应应急管理。
2.与市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市公安局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3.与市农业农村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5.与贵港海关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会同贵港海关建立进出口产品、进出口食品安全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6.与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商务局负责拟定全市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中,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
7.与市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市林业局负责依法对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从驯养繁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依法可食用陆生野生动物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发现的破坏性陆生野生动物资源案件或案件线索,要及时移送森林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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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32个内设机构: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稿、文字工作。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等工作。负责督查工作。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蒋金光;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联系电话:0775-4539333;办公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848号;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根据《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和60类工业产品实施细则的公告》(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02号)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通则》第五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选用的计量标准技术指标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标准器具、技术人员、环境设施、管理制度等满足《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及。。。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贵港市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流程及咨询电话:0775-4568352;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二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公司住所。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将受到政府部门的联合惩戒: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企业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登记;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同时,企业将不予通过“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公示活动申报资格审核、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有关部门将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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