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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示地址 |
http://entp.gx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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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地址 |
www.gx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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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0775-45683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5-12345 |
行使内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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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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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二、审查方式:现场验收。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进行现场验收。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商事登记2号窗口 |
0775-4568351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2号窗口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其他,准营准办,地方特色分类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准营准办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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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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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一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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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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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加盖公章 |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经营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盖企业章 |
《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内部核验实现)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无需盖章 |
拟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的门店名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
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管理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人员情况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盖企业章 |
企业、门店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明细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盖公章或按指纹印 |
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指定机构报送经营信息的网络说明材料和操作手册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盖公章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通过内部核验实现) |
政府部门核发 |
0份 |
原件 |
必要 |
无需盖章 |
受理条件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申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条件;
2、有通过网络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3、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是否零售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解答:答: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所以并非是所有的零售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常见错误示例:所有的零售企业都可以申请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问题: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对设施设备有何要求?
解答:答: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当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并专人专柜管理。
常见错误示例: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应当有符合安全规定的专用存放设备,不需要专人专柜管理。
问题: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需遵守哪些相关规定?
解答:答: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出具的处方,按规定剂量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并将处方保存2年备查;禁止超剂量或者无处方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常见错误示例:可以向未成年人销售第二类精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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