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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地址 |
www.gx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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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775-4568351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5-12345 |
行使内容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规定:“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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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精神,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直接下放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自2013年1月22日起,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再受理该行政审批项目的行政审批申请,由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该行政审批申请并负责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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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商事登记2号窗口 |
0775-4568351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2号窗口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四办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1样本2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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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2005年8月3日国务院令第442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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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五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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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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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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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2〕5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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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附件2(一)第113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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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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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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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下放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运输证明申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加盖单位公章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企业营业执照》(可共享提供)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申办人身份证(核原件)和法人委托书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受理条件
1.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运输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 托运或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领《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简称运输证明)。
2.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内容同上),贵港市辖区内申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的企业,必须为:贵港市辖区内已核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范围的合法经营企业。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办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需要现场审查吗?
解答:答:不需要。
常见错误示例:需要
根据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贵编〔2010〕50号)精神,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 1.。。。
一、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根据法律授权参与起草有关市场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