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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地址 |
www.gx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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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全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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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8个工作日 |
咨询方式 |
0775-4568352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办0775-12345 |
行使内容 |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四)自治区(3大类2小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五)设区市(19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六)县(市、区)级(10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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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三级食品生产许可权限划分如下: (四)自治区(3大类2小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 (五)设区市(19大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乳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冷冻饮品,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酒类,蛋制品,食糖,水产制品,豆制品,特殊膳食食品(其他特殊膳食食品),其他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六)县(市、区)级(10大类):粮食加工品,调味品(除食盐以外),茶叶及相关制品,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蜂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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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审查依据: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标准:根据《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进行核查。 三、审查方式:听证。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商事登记1号窗口 |
0775-4568352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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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
现场审查 |
组织单位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75-4568352 |
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审查依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1月2日发布)第三章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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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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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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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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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2020年1月2日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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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七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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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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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03-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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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 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暂无 |
食品生产设备布局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A4纸打印 |
食品生产主要设备、设施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A4纸打印 |
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符合法定形式 |
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A4纸打印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容缺后补 |
A4纸打印 |
受理条件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4号,已于2019年12月23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19年第18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药品?
解答:生产经营的食品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公布的目录为准。
常见错误示例:直接添加药品
问题:如何申请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公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
常见错误示例:没有进行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直接进行生产
问题: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企业原有的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
解答:为了保证许可工作的平稳过渡,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食品包括食品添加剂生产者在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在下发的通知中也提出鼓励持有旧版证书的食品生产企业提前换发新版食品生产许可证。
常见错误示例: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更换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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