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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办理形式 |
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网上查询 |
查询地址 |
www.gxfda.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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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范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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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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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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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商事登记1号窗口0775-4568352 |
监督投诉方式 |
政务办0775-12345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1)贵港市城区环城路以内由市工商局注册(发照)且食品经营区面积大于300㎡或食品储存区仓库面积大于500㎡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2)贵港市城区环城路以内重大活动主要接待宾馆(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贵港市俊美国际大酒店、贵港市万家居餐旅管理有限公司福来登酒店等,今后开业的能承接300人以上食宿的重要接待餐饮单位)、市直公立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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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根据《行政许可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自治区市县乡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指导意见》(桂食药监法〔2014〕2号)、《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市县两级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实施方案》(贵食药监办〔2015〕15号),贵港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如下职责分工,做好以下食品的经营许可工作: 1.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1)贵港市城区环城路以内由市工商局注册(发照)且食品经营区面积大于300㎡或食品储存区仓库面积大于500㎡的企业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放工作;(2)贵港市城区环城路以内重大活动主要接待宾馆(广西贵港龙升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贵港市俊美国际大酒店、贵港市万家居餐旅管理有限公司福来登酒店等,今后开业的能承接300人以上食宿的重要接待餐饮单位)、市直公立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2. 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除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证以外经营食品(含保健食品)的流通企业、餐饮服务和单位食堂及个体工商经营户食品经营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农贸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及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保健食品)展销会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属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查管理或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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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是 |
容缺时限 |
10工作日 |
容缺补正方式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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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二)证明文件等材料的审查标准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二、审查方式:现场核查。审查依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许可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仅申请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的,以及食品经营许可变更不改变设施和布局的,可以不进行现场核查。审查标准:根据《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进行技术审查。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地图定位 |
商事登记1号窗口 |
0775-4568352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万豪景苑2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查看地图定位 |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四办 |
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食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1样本2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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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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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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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否 |
送达付费方式 |
暂无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
准营准办 |
服务主题 |
暂无 |
服务主题 |
准营准办 |
服务主题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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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特别程序
环节名称 |
现场审查 |
组织单位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科 |
联系电话 |
0775-4539306 |
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按照《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核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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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名称 |
听证 |
组织单位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联系电话 |
0775-4568352 |
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依据及描述 |
审查依据: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食品经营许可申请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第二十一条 食品经营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听证期限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审查期限之内。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
依据文号 |
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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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三十五条 |
|
颁布机关 |
暂无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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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食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经营平面布局流程图(标注主要设备设施)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仓库地址、面积、设备设施、储存条件说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截屏图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公示方法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有效证明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
其他 |
0份 |
原件 |
必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核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原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容缺后补 |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受理条件
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以及《总局关于餐饮服务场所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整合后调整食品经营许可条件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109号)的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含饭馆、咖啡馆、酒吧、茶座)的,需保持就餐场所的空气流通、具有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的制度、卫生间具有独立排风系统、具有定期清洁卫生间的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医疗机构是否可以以其为主体申请保健食品经营?
解答:医疗机构的任务是从事诊疗活动,保健食品不能代替药物,没有治疗作用;医疗机构销售保健食品易误导消费者。因此医疗机构不得以其为主体申请保健食品经营。
常见错误示例:医疗机构私自销售保健食品
问题:《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哪些属于食用农产品?
解答:食用农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供人食用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活动,指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以及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只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干燥、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
常见错误示例:与工业产品混淆
根据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贵编〔2010〕50号)精神,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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