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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前置审批事项名称 |
附件1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2017年11月)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法律明确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证券公司设立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3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核发 国家烟草专卖局或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 4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 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国务院决定保留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 1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2 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核发 省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 3 民用枪支(弹药)制造、配售许可 公安部、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4 制造、销售弩或营业性射击场开设弩射项目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弩管理的通知》(公治〔1999〕1646号) 5 保安服务许可证核发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 6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审批 商务部、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7 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审批 中国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 8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 9 设立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0 设立出版单位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11 境外出版机构在境内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2 境外广播电影电视机构在华设立办事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务院新闻办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 13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4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15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16 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7 外国银行代表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 18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9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国务院令第297号) 20 融资性担保机构设立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 21 外国证券类机构设立驻华代表机构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2 设立期货专门结算机构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3 设立期货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号) 24 证券交易所设立审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设立审批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5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设立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6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7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设立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28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 国家邮政局或省级邮政管理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 附件2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指导目录(2017年11月)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部门 设定依据1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 省级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2 保安服务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4号)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4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和变更审批 商务部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5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0号)6 个人征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合并或者分立、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出资额审批 人民银行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7 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8 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资本结构、主办单位或者其主管机关,合并或者分立,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9 印刷业经营者申请兼营或者变更从事出版物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10 内资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广电行政主管部门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11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2 非银行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审批 银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13 外资银行变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变更机构名称、营业场所或者办公场所、调整业务范围、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东持股比例、修改章程以及终结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14 外国银行代表处变更及终止审批 银监会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8号)15 融资性担保机构变更审批 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解散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7 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8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审批 证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19 证券金融公司解散审批 国务院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 20 期货公司境内及境外期货经纪业务、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许可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21 期货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破产、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且调整股权结构、新增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发生变化审批 证监会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7)22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核准 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23 使用“交易所”字样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4 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审批 国务院相关金融管理部门 《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25 保险公司变更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撤销分支机构、公司分立或者合并、修改公司章程、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 保监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6 专属自保组织和相互保险组织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7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重大事项变更审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终止(解散、破产和分支机构撤销)审批 保监会(会同证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8 保险集团公司及保险控股公司合并、分立、变更、解散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9 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重大事项变更审批 保监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0〕272号)30 烟草制品生产企业分立、合并、撤销的审批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23号)31 营利性民办学校(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 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分立,合并,终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注:以上前置审批事项,涉及工商登记事项的,凭审批文件办理变更、注销登记。 |
前置审批实施主体 |
各审批部门 |
服务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现场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http://gx.gsxt.gov.cn/index.html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查询地址 |
0775-4568127 |
||
通办范围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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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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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方式 |
咨询窗口0775-45681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5-12345 |
联办机构 |
暂无 |
是否收费 |
否 |
行使内容 |
贵港市工商局负责以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1.贵港市辖区(不含下辖县、市)内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不含200万元)的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工作。 2..国家工商总局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工作 |
||
权限划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六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委托部门 |
暂无 |
是否容缺受理 |
否 |
容缺时限 |
暂无 |
容缺补正方式 |
暂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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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 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正面印制; 4. 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审查方式:书面审查;审查标准: 1.证明文件等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 复印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3. 证明材料相关内容与申请书(表)保持一致。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商事登记窗口4、5、6号 |
0775-4568127 |
工作日: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7:00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院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窗口4、5、6号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是否有联办机构 |
否 |
四办 |
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营业执照 |
审批结果样本 |
样本1样本2 |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收件,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改革方式 |
暂无 |
中介服务 |
无 |
||
是否有数量限制 |
否 |
数量限制 |
暂无 |
数量限制情况说明 |
暂无 |
||
是否证照分离 |
否 |
||
是否网办 |
是 |
是否智能审批 |
否 |
是否代办、帮办 |
否 |
是否支持预约办理 |
是 |
是否支持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送达付费方式 |
到付 |
是否支持自助终端办理 |
否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服务主题
面向自然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事项主题分类
|
设立变更 |
服务主题
面向法人地方特色主题分类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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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
|
条款号 |
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18-10-26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七条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
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七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
|
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00-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 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5号 |
|
条款号 |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
实施日期 |
2007-06-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书、合伙协议书、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十条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
|
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 |
|
颁布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
实施日期 |
2020-01-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
|
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6-02-06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 (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 (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 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四十七条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四十八条 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
设立依据7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
|
颁布机关 |
行政法规 |
|
实施日期 |
2019-03-02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 (二)集体所有制企业; (三)联营企业;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 (五)私营企业; (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十四条 企业法人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30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没有主管部门、审批机关的企业申请开业登记,由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第十七条 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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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8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依据文号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 |
|
条款号 |
第二条、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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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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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20-10-23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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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9 |
法律法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依据文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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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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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9-03-02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合伙企业登记。 |
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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