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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务分类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实施主体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群众自主选择办理方式:1.如需现场办理,需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进行核验。 2.如选择网上或邮寄办理,则不需要到现场提交相关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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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公示 |
网上公示 |
年检或年审 |
不年检或年审 |
公示地址 |
http://www.gsxt.gov.cn/index.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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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办理进度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 |
咨询方式 |
0775-4568127 |
监督投诉方式 |
0775-12345 |
行使内容 |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且驻在地址在贵港市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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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划分 |
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代表机构的登记和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附件1: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2002年12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修订) 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申请、授予、履行及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外国(地区)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以及其他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执行外资产业政策的企业,其登记管理权的授予和规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管理和授权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并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授予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管理权。被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被授权局)以自己的名义在被授权范围内行使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职权。 根据《自治区工商局关于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桂工商发〔2017〕26号)的相关规定: 一、按照属地登记管理的原则,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授权南宁市、柳州市、桂林市、梧州市、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贵港市、玉林市、百色市、贺州市、河池市、来宾市、崇左市工商局以及东兴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登记管辖。对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须经审批的代表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地点在南宁市的,可以选择由自治区工商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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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审查方式:形式审查。 1. 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有权更正人当场予以更正,由更正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决定不予受理。 5.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申请材料齐全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照企业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公布的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材料。 申请材料符合法定形式是指申请材料符合法定时限、记载事项符合法定要求、文书格式符合规范。 |
窗口信息
窗口名称 |
窗口电话 |
办理时间 |
办理地点 |
交通指引 |
商事登记4.5.6号窗口 |
0775-4568127 |
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贵港市港北区荷城路969号院万豪景苑二楼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商事登记4.5.6号窗口 |
可乘11、12、13、14路公交车,到港北法院站下车,沿荷城路往西步行约250米即可到达。 |
扩展信息
网上办理深度 |
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咨询,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收件 |
改革方式 |
暂无 |
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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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
设定依据
设立依据1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84号 |
|
条款号 |
第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代表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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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2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84号 |
|
条款号 |
第二十六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外国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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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3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8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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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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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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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4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84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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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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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日期 |
2011-03-01 00:00:00.0 |
|
条款内容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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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5 |
法律法规名称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
依据文号 |
国务院令第584号 |
|
条款号 |
第三十四条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2011-03-01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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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作出准予注销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出具准予注销通知书,收缴登记证和代表证;作出不予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注销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注销登记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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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依据6 |
法律法规名称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
依据文号 |
(国发〔2013〕1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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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附件1: |
|
颁布机关 |
国务院 |
|
实施日期 |
暂无 |
|
条款内容 |
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84项“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下放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办理流程
办理材料及目录
材料名称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类型 |
材料必要性 |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备案)申请书》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原件 |
必要 |
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证明。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原批准机关同意注销的文件。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非必要 |
登记证、代表证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原件 |
必要 |
受理条件
一、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企业业务有关的非营利性活动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根据《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2010年11月19日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企业应当在下列事项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外国企业撤销代表机构;(二)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不再继续从事业务活动;(三)外国企业终止;(四)代表机构依法被撤销批准或者责令关闭。
收费标准
无
常见问题
问题:外国企业申请代表机构注销登记,向登记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解答:(一)代表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代表机构税务登记注销证明;(三)海关、外汇部门出具的已清理完结或者该代表机构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证明;(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文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终止活动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常见错误示例:无
问题:问:对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有何要求?
解答:答: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常见错误示例:无
根据贵港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的批复》(贵编〔2010〕50号)精神,成立贵港市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为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行政机构。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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