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菏泽市市级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菏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
第三条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市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全市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市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县区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配合上级完成全市反垄断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配合上级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实施反垄断执法。
(六)负责全市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市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市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承担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协调推进全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研究起草生物医药产业规划和产业政策。指导协调推进生物医药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推进生物医药创新平台建设和成果引进转化。调度分析生物医药产业运行情况。
(十二)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分析掌握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形势、存在问题并提出完善制度机制和改进工作的建议,拟订安全监管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三)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质量管理。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标准以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十四)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经营使用环节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承接省药监局下放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产经营管理权限。指导监督县区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的监测、评价和处置工作。组织开展质量抽检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宣传。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管理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全市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市级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公开声明的监督评估评价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指导、督促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化创建工作。承担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八)负责统一管理全市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市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九)负责全市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强化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二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三)职能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