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网上办事大厅入口)
2018年12月24日,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揭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成立,将原由市直30个部门(单位)行使的239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这标志着我市由“多枚印章管审批...
机构信息
地区: 牡丹区
分类: 政府机构 > 政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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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工作日,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工作日,冬季)
电话: 0530-5165811
地址: 山东省 菏泽市黄河东路3443号
详细介绍

   2018年12月24日,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正式揭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成立,将原由市直30个部门(单位)行使的239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划转至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行使,这标志着我市由“多枚印章管审批”迈入“一枚印章管审批”的新时代,标志着我市审批制度改革迈上了一个崭新的台阶。

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菏泽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泽市委、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菏泽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以下简称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县级,加挂菏泽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牌子(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第三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和市有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规定,制定贯彻落实意见和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承接并落实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和市政府取消、下放的有关行政许可事项。

(三)承接并负责办理市级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涉及划转的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收费事项,并对审批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负责规范权限内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负责流程再造相关工作。

(五)负责组织权限内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勘查、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和社会听证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负责贯彻落实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做好组织实施有关工作,负责推进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实施政务服务标准规范。负责派驻至市政务服务大厅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窗口的规范、管理和监督。

(七)负责受理相关投诉举报和应诉。

(八)负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绩效考核。

(九)对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

(十)负责市行政审批和监管联席会议相关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二)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提高政务服务效率和质量。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市级划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局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接待、保密、信访、督办、应急管理、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

(二)研究室。负责对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改革、“一次办好”改革、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等方针政策的重大课题进行政策研究和综合调研,分析落实和执行情况,评价重大决策的实施效果,提出落实意见和建议;负责局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负责行政审批服务工作信息、宣传工作;收集、整理和综合分析国内行政审批改革方面的先进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和应对措施;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三)财务科。负责拟订局机关有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经费预决算、绩效评价管理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工作;负责非税收入收缴和票据的管理、统计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及清理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工作中的法制审核工作;负责行政应诉等相关法律事务工作;负责政策法规的宣传、培训和咨询服务工作;负责组织接受上级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的线上线下咨询工作;负责局规范性文件、重要文稿、综合性报告的起草;负责局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建立及管理服务工作;协调局属单位之间的衔接关系,协调解决审批事项办理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指导协调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业务工作。

(五)人事科。承担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队伍建设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承办局机关和局属单位领导干部的具体管理事项;拟订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六)党群办公室。贯彻执行上级党委(党组)关于基层党建、群团组织的工作部署,具体负责党建、精神文明、机关文化建设等工作;负责党员干部的政治学习、教育工作;负责党务、群团部门的综合协调、信息反馈与督办工作。

(七)政务服务科。负责政务服务大厅的日常管理;对纳入市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监督、考核;负责组织开展公共服务事项的联审联办、提速增效、跟踪服务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事项业务协调和审批数据的统计、分析和应用工作;负责“帮办代办”业务的管理。

(八)审批改革推进科。指导、协调全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协调落实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推进市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研究提出贯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建议;组织拟定审批服务流程、政务服务工作规范;联系主管部门组织媒体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对外使用市政府行政审批改革办公室的名义开展工作。

(九)业务稽核科。负责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建立和完善相应工作机制;对本局及市县同权行政审批事项办理进行电子监控,及时调查处理超期办件;负责本局及县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行政审批流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工作。

(十)受理一科。负责审批事项的综合受理,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形式性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及时分交各审批科室办理。

(十一)受理二科。负责即时办结事项的办理;负责“集成式审批”事项的受理、分发。

(十二)受理三科。负责综合受理业务标准化建设;负责行政许可文书的统一发放;负责办件分析。

(十三)投资科。负责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技改项目核准;负责采矿权许可、粮食收购资格等许可事项的审理,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十四)工程建设科。负责建筑、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施工、预售许可、人防设施等建设项目的许可事项审理,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十五)资源规划科。负责土地预审、出让、转让、划拨审批,地图测绘、规划使用等许可事项的审理,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十六)安全质量科。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准入,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抗震设防等许可事项的审理,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十七)生态环境科。负责环境保护等许可事项的审理,对有关事项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十八)登记一科。负责企业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备案)工作;负责广告发布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十九)登记二科。负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章程核准事宜。

(二十)商事科。负责商事领域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工作,并作出相关决定;负责商务、食品、药品、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行政许可事项的审理,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二十一)社会事务科。负责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物、体育、旅游等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二十二)市政交通科。负责市政、交通运输、公路等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二十三) 民生保障科。负责卫生、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外事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二十四)涉农事务科。负责农业、农机、林业、水务、畜牧兽医、水产等领域行政许可事项审理,做出许可决定或者建议;负责梳理上级委托和委托下级审批事项,研究提出调整变更和对接意见。

(二十五)审管联动科。负责市行政审批局与市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在审前审中审后的衔接联动,及时做好审批信息推送;会同市相关部门加强与上级对口部门的联系,推进市、县、乡、村行政审批服务联动;负责协调处理审管联动中的相关问题。

(二十六)信息化科。负责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信息化、数字化建设,推动各类信息资源共享;负责机关网络安全工作。

(二十七)勘验科。负责制定行政许可踏勘评审制度;推进多评合一等踏勘评审制度改革;组织指导行政审批过程中的踏勘评审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党建工作,领导群团组织工作。

机关纪委。负责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和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双重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业务指导,日常工作由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第五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机关行政编制90名。设书记1名(由市领导兼任),局长1名,副局长4名;科级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机关纪委专职书记1名);市开发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高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各设局长1名(正科级)。

第六条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菏泽市委办公室、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会同中共菏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菏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 3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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