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清税申报 | ||||||||
申请条件 | 已实行“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先向税务机关申报清税。清税完毕后,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纳税人持《清税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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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10.1.1、10.1.2、10.1.4《清税申报表》(表样).doc2份 | 1.网上办理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纳税人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表单和对应的纸质资料。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身份证件复印件、上 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发票领用簿》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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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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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领用簿》 | 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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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1.因发生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应当在向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2.按规定不需要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但经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 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3.被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纳税人,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 日内,申报办理清税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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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5个工作日内办结。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中止。 | ||||||||
结果名称 | 10.1.1-10.1.5《清税证明》(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0.1.1-10.1.5《清税证明》(表样).doc | 否 | 1次 | 三级 | 是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章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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