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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市场监管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实施质量强区、食品安全和标准化等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协助或参与上级机关组织查处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依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依法查处无证照生产经营食品、药品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业的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监督管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
(六)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控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指导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贯彻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区“打假治劣”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
(七)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八)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区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
(十)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依法承担地方标准立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负责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按规定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市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检查制度。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问题产品召回和处置制度并监督实施。
(十六)负责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拟订全区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知识产权工作的政策制度,指导全区知识产权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知识产权涉外工作,负责知识产权对外联络与合作交流。
(十七)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制度,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和专利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负责商标、专利执法工作。
(十八)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运用和规范交易的政策,促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指导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工作。
(十九)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确权、侵权判断标准,依授权负责知识产权申请相关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利用。
(二十一)负责拟订全区知识产权信息网络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和指导全区专利信息利用和服务工作。
(二十二)对大连市中山区经济发展服务中心承担的市场监管领域生产经营活动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市场主体信息服务等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大连市中山区智慧化管理信息服务中心(大数据中心)承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务性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二十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工作、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等有关责任。
(二十四)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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