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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8〕97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认证认可工作。
十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
十六、管理辽宁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辽宁省知识产权局。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
3.严守安全底线。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提高服务水平。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文电、信息、档案、保密、保卫、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公开、政务督办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拟定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承担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查和听证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设计执法程序、规范自由裁量权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行政审批处。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检验、检测、审核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涉及其他部门的联合审批事项。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五)执法稽查局。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承担大案要案和疑难案件的查处和督办工作,承担协调跨区域案件的查处工作。指导各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六)登记注册处。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
(七)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承担省本级登记注册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负责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和监管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和 “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八)反垄断处。贯彻执行国家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订有关反垄断的措施、办法。依授权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反垄断调查。指导我省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九)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处。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工作。
(十)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消费环境建设。
(十一)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二)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处。拟订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指导市县政府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指导各级审批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全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和管理。承担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机构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络工作。承担完善全省小微企业名录系统建设工作,组织指导全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等工作。
(十三)质量发展处。拟订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质量提升活动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建设工作。贯彻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缺陷产品召回等制度。承办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有关事项和产品防伪的监督管理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调查。承担省质量强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制度,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事项管理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五)食品安全协调处。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对有关部门和市级人民政府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考核评价工作,分析预测并编制食品安全总体状况报告。组织推动市、县政府食品安全创建工作,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省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负责全省酒类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食品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办法,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八)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领域安全形势,拟订特殊食品注册、备案和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九)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拟订全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拟订特种设备安全有关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一)计量处。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负责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对工作。负责制定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二)标准处。拟订标准化发展战略、规划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立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相关工作。协调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工作。负责全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工作。
(二十三)认证监督管理处。组织实施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等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对相关认证机构及认证活动的监督管理。指导认证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证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四)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资源共享工作。指导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二十五)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组织指导精神文明、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六)科技和财务处。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基本建设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七)机关党委办公室(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和队伍建设等工作。指导市场监管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外事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办公室与人事处合署办公。
职务: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籍贯:数据未录入
电话:数据未录入
咨询电话:010-8865000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邮编:100820 ;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1:30(节假日除外),下午13:30-17:00。
咨询电话:024-24011114,024-24011800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南关路118号 , 邮政编码:110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7:30(周一至周五,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
咨询电话:0415-96315转1102【传真号码】0415-2812586
办公地址:丹东市元宝区新安街9-8号,【邮政编码】1181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00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416-3678155
办公地址:锦州市古塔区解放路二段52号A座古塔区解放路2段52号B座太和区新德里东方庭院39-61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节假日除外)
咨询电话:024-74219000【传真号码】024-74219111
办公地址: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金沙江路30号,【邮政编码】112000
官方网址:点击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工作时间:8:30-17:0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机动车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申请资质认定首次发证的情形适用。机构申请应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 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RB/T 214-2017)《公安部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
生产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决定》(国发〔2019〕19 号)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实施细则的公告》〔2018 年第26 号〕附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及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化肥产品的企业,首次提出生产许可、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或证书有效期满后重新提出生产许可申请的情形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食盐等食品的生产许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保健食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该申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更新〈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事窗口地址: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三楼2号省市场局窗口,咨询电话: 024-83988566
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局办公时间地址及工商服务电话,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红盾网)联系人: 史凤友,联系电话: 024-86244526,办公地址: 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55号,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辽宁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简称辽宁CA)是经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从事数字证书认证服务的权威性认证机构,是辽宁省重要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之一。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认证服务使用密码许可证编号0016;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编号ECP21010205010;国家密码管理局《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许可》国密局发[2010]494号(机构编号:A009)。
辽宁公司注销在注销公告期(45天)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简易注销公告》专栏“我要异议”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受异议。所有异议信息都记于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下面,所有人都可以看到全部异议内容。
辽宁企业简易注销期间社会公众和企业自身可通过“公示系统”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情况,进入吉林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企业名称或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即可进入企业详情页面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
辽宁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辽宁公司注销表格《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