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务电子化的改革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政务申报系统去办理公司注册业务也导致很多人在提交后多次被退回从而浪费时间和经历这里就来讲一下辽宁工商全程电子化平台的操作
由于政务电子化的改革很多人不知道如何使用政务申报系统去办理公司注册业务也导致很多人在提交后多次被退回从而浪费时间和经历这里就来讲一下辽宁工商全程电子化平台的操作
名称 | 电话 | 描述 |
平台技术支持 | 02496315-1-8805,02496315-1-8806 | 若系统异常问题,请联系平台技术支持人员 |
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支持 | 02496315-1-8807 | 若电子营业执照小程序下载问题,请联系电子营业执照技术支持人员 |
辽宁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常见问题解答
问:名称预先核准通过后,在全程电子化系统设立登记中查不到?
答:如果名称业务工商系统已审批但未完全办结,外网电子化平台将无法查到预核名称信息的,一般预核名称业务在工商系统完成之后是实时同步信息数据的,但也有特殊情况因网络原因造成同步延迟也会查不到,建议等待几分钟后再查询或联系系统后台部门进行反馈处理。
问:点击提交时无反应问题?
答:默认“谷歌浏览器”拦截提交弹窗,在“谷歌浏览器”地址栏左边开始位置点击 图标,找到“弹出式窗口”项,选成“在此网站上始终允许”再点击提交按钮时此时弹出窗口可以选登记机关及执照邮寄方式。注:名称预核等业务,提交时没有邮寄方式。
问:外网业务提交登记机关报送错误如何解决?
答:只能由报送的登记机关做退回到外网让用户重新提交或者让已提交的登记机关协助转发到对应的登记机关。
营业执照区划错了,退回之后怎么继续申请
不需要再次解决,携以下资料到工商部门变换即可: 1、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复印件 2、股东会决议 3、修改后的章程 4、章程修正案 5、房屋证复印件 6、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工商变换完以后还需要到税务窗口作变换备案。
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辽宁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024-83988563 监督投诉渠道:024-31512558 申请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某些特殊检测行业需要额外符合相关文件的要求)
辽宁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怎么申报?咨询电话是多少?
辽宁省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网络、电话等方式,电话96315-1-1818 申请条件: (一)代表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向登记机关提交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内容包括外国企业的合法存续情况、代表机构的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及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费用收支情况等相关情况。
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在哪里办理?咨询电话是多少?
辽宁省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由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具体联系信息如下: 办理地点: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19号辽宁省政务服务中心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沈阳市内乘坐131路、162路、178路、213路、245路、271路、279路、299路325路、328路或399路公交车到北塔公交站,下车即是) 办事者到办事地点次数 1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咨询联系电话 网络、电话等方式。电话96315-1-1815 申请条件: (一)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履行公示义务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四)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者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