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
一、 业务概述
1.抵扣联数据采集,包括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联数据的采集。除海关完税凭证以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的方式完成抵扣联数据采集外,其他抵扣联通过认证方式进行采集。
2.通过采集的数据,作为发票稽核的抵扣联数据,在一定时间内与发票存根联数据进行发票稽核。
3.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属于扣税范围的,应于纳税申报时或纳税申报前报主管税务机关认证。
4.对纳税信用高、中等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销售方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
上述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税控装置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
5.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
二、 业务前提
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三、功能节点
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验旧缴销——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发票使用”。
选择“发票验旧缴销”,点击“发票抵扣联数据采集”进入模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