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75102019-08-16 16:03  中国政务服务网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及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收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处置投资项目符合企业重组且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本表不作调整,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3——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37——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发布)(以上四项简称“新金融准则”)的纳税人,若投资收益的项目类别不为本表第1行至第8行的,则在第9行“九、其他”中填报相关会计处理、税收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

1.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收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金额。

4.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

7.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投资的计税金额。

8.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按第4-6列金额填报(损失以“-”号填列)。

9.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按第5-7列金额填报。

10.10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按第9-8列金额填报。

11.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10行=第1+2+3+4+5+6+7+8+9行。

2.3列=第2-1列。

3.8列=第4-6列。

4.9列=第5-7列。

5.10列=第9-8列。

6.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10行第1+8列=表A1050004行第1列。

2.10行第2+9列=表A1050004行第2列。

3.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表A1050004行第3列;若第10行第11列<0,第10行第11列绝对值=表A1050004行第4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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