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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是国务院直属机构,为正部级。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与财政部共同上报和下发,制订贯彻落实的措施。负责对税收法律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
(二)承担组织实施税收及社会保险费、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责任,力争税费应收尽收。
(三)参与研究宏观经济政策、中央与地方的税权划分并提出完善分税制的建议,研究税负总水平并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四)负责组织实施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起草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草案并制定实施细则,制定和监督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五)负责规划和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纳税服务管理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制定和监督执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履行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纳税服务的义务,组织实施税收宣传,拟订税务师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
(六)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七)负责编报税收收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开展税源调查,加强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组织办理税收减免等具体事项。
(八)负责制定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拟订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中长期规划,组织实施金税工程建设。
(九)开展税收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国家(地区)间税收关系谈判,草签和执行有关的协议、协定。
(十)办理进出口商品的税收及出口退税业务。
(十一)以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党委和政府对全国税务系统实行双重领导。
(十二)承办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咨询电话:0755-12366;0755-8387898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嘴路38号税务综合大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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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2:00 下午14:00——18:00
咨询电话:0451-12366 办公室电话:0451-53611000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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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30
咨询电话:0431-12366,0431-80500029,0431-88994110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东南湖大路1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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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咨询电话:0471-12366,0471-5909385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后巧报路19号 邮政编码:010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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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2:00--14:30—17:30
咨询电话:0351-2387382,0351-2387265
办公地址:太原市水西门街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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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8:30-12:00,14:3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14:30-17:30(夏令时)
咨询电话:纳税服务热线:0311-12366 电子税务局电话:0311-86112366
办公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东院)、32号(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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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夏季);13:30—17:30(冬季)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现阶段申请办理的话,把这四份资料,整理好,一起提交到当地税务局网点就可以申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了,一般10个工作日左右可以拿到。不着急的话,就等4月份之后,线上申请。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x实际经营月数)。
企业按招用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算企业减免税总额,在核算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减免税总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为限
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以下简称“12号公告”),将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范围,由不超过100万元提高为不超过200万元。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1〕11号)要求,现将实行每月或者每季度期满后15日内申报纳税的各税种2022年度具体申报纳税期限明确如下,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告知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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