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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按照上述规定,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具体程序以地方规定为准。
税务部门。
一、建设依据 按照《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第九条要求:依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在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建立小型微型企业名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