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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医疗保障政策相关补充实施办法;加强与区域内相关部门在综合救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协调。
(二)负责建立区域内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贯彻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对定点机构、执业医生、参保人员遵守医保制度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配合市医保部门开展医保监督执法。
(三)负责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民医疗互助帮困、医疗救助等区级配套资金的预算、筹集及使用管理工作。
(四)负责落实本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及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费用预算管理相关工作;做好区域内异地就医管理工作。
(五)负责区域内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做好对本区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服务机构的医保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和指导。
(六)负责推进区域内长期护理保险工作,对长期护理保险评估、服务、费用支出等进行监督管理。
(七)负责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及阳光平台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负责区域内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价格政策推进落实相关工作,规范收费行为,监测医药价格变动情况。
(八)负责拟订定点医药机构、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机构的区域规划,受理定点申请审核,落实区域内定点机构协议化管理相关工作。
(九)负责区域内武警官兵等医疗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工作。
(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要推进城乡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的落实,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中,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
2.与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有关职责分工。上海市闵行区医疗保障局、上海市闵行区民政局等部门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中,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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