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海关监管货物仓储行政审批事项服务常见问题答疑汇总

中国政务服务网  •  • 来源:中国海关总署  • 关注:6129

常见问题解答

1.《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申请书》以及其他变更、延续等申请书在哪里获得?

答:可以在业务办理现场的窗口领取,也可以在各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下载。

2.企业是否一定要在网上办理相关申请事宜?

答:海关已经开发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企业可以采取纯电子在网上办理的途径;企业也可以选择纯纸质的办理途径,向主管海关提交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规定,海关行政许可申请可以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能够证明其申请文件效力的材料。

3.企业如何才能查询自身已提交申请的办理进度情况?

答:一是通过受理单所列海关联系电话;二是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提出申请的,可以在该平台自助查询;三是受理海关公布的其他方式。

4.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海关的正式受理日期是怎么确定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规定:海关负责海关行政许可事项的机构或者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负责统一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机构收到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即为海关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以信函申请的,海关收到信函之日为申请之日;以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海关收到有证明效力材料之日为申请之日。

海关在申请人全部补正申请材料后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收到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之日为受理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之日。

5.企业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申请吗?

答: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7号发布,第218号修改)第二十二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申请人到海关办公场所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具体载明下列事项,由委托人签章并注明委托日期:

(一)委托人及代理人的简要情况。委托人或代理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载明名称、地址、电话、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委托人或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载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电话及邮政编码;

(二)代为提出海关行政许可申请、递交证据材料、收受法律文书等委托事项及权限;

(三)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规定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6.海关办理完成审批后,会第一时间告知企业吗?

答:主管海关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会正式向企业制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主管海关作出是否批准企业申请决定的,会正式向企业制发《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注册登记证书》或《不予许可通知书》。

7.企业如果对主管海关的审批决定有异议,该怎么办?

答:企业如果对主管海关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自知道相关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海关的上一级海关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自知道相关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8.企业注册证书快到期了,办理延续有什么特别规定吗?

答: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7号第八条规定,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经营企业需要延续注册的,应当在《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主管海关提出延续申请,并且提交《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企业延续申请书》,经营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的企业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间内提出延续申请的,《注册登记证书》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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