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 金安区 |
分类: | 政府机构 > 市场监管局 |
网址: | 进入网上办事大厅 |
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
电话: | 0564-5136009 |
地址: | 六安市长安南路市气象局南侧食品药品检验中心楼 |
第一条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六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19〕9号)和《中共六安市委、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六发〔2019〕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市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执行党中央、省委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市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负责保护知识产权。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等,组织实施有关政策规划标准,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
(二)负责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市级、指导各县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伍整合和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承担有关反垄断调查及执法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等。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的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指导全市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六安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工作。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组织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管理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监督抽查工作。建立并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管理。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组织制定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工作。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食品生产、流通、消费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机制,健全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预警、风险交流工作。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和监督管理。组织编制食品安全检查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相关行政许可、备案工作。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制定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使用监督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贯彻执行执业药师资格准入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质量抽检、风险监测和不合格品核查处置,指导县区局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经营和使用监督检查、行政处罚。承担中药材产业化工作。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标准化的贯彻落实,协助省局依法做好地方标准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监督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依法协调指导和监督有关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参与制定、采用国际标准工作。
(十四)负责统一管理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规范检验检测市场,完善检验检测体系,指导协调检验检测行业发展。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认证认可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监督管理制度。
(十六)负责组织实施严格保护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制度。研究鼓励新领域、新业态、新模式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和服务政策。推动建设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指导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组织拟订原产地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及实施。负责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
(十七)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依职责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八)负责行业系统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会务、督查督办、政务公开、人大政协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宣传活动。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重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等组织协调工作。承担机关后勤管理工作。
(二)综合规划科。承担协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市场监督管理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重大任务。承担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市场监管业务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并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统计工作。组织协调市场监管领域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相关工作。
(三)政策法规科。承担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依法依规规范执法程序、自由裁量权、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承担或参与有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工作。牵头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执行、调整、变更。负责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四)财务审计科。承担机关预决算、财务审计、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和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及制装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五)执法稽查综合科。拟定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及稽查办案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等行为。组织查办、督查督办有全市影响或跨区域的大案要案工作。指导县区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工作。
(六)执法稽查一科。组织对金安区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七)执法稽查二科。组织对裕安区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和案件查办工作。
(八)信用监督管理科。拟订全市信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安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承担“四送一服”工作。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承担全市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工作。
(九)个体私营经济监督管理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党建工作办公室)。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建立完善小微企业名录工作。指导开展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科(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反垄断制度措施和指南,拟定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根据授权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监督管理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和打击传销等工作。
(十一)价格监督检查局。拟订有关价格收费监督检查的制度措施、规则指南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国家机关、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合同格式条款备案等工作。
(十三)广告监督管理科。拟订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实施广告监督管理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负责对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开展监测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四)质量发展科。拟订推进质量强市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市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承担统筹全市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及应用工作,提出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措施。拟订实施我市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
(十五)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拟订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的工作制度、重点监督的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地方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十六)食品药品安全协调科。拟订推进食品安全战略、药械化安全监管等重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综合协调食品和药械化监管工作。承担统筹协调食品药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药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和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食品生产监督检查,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指导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十八)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食品流通、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督管理和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食盐经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十九)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科。分析掌握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和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的制度措施,组织实施并指导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承担和指导县区局开展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
(二十)食品药品安全抽检监测科。拟订全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药品核查、处置、召回。组织开展食品药品安全评价性抽检、风险预警和风险交流。参与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承担风险监测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
(二十一)药品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开展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及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二十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科。监督实施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质量管理规范,依职责组织开展医疗器械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三)中药与化妆品监督管理科(中药材产业化办公室)。监督实施有关中药、民族药和化妆品质量管理规范。承担负责中药材产业化工作。组织开展中药、化妆品经营使用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组织开展不良反应监测并依法处置。
(二十四)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贯彻执行国家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拟订相关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二十五)计量科。承担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承担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计量仲裁检定和计量技术机构及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计量数据使用。
(二十六)标准化科。组织实施标准化战略、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承担地方标准的立项、统一审批、编号、发布等工作,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相关工作。协助组织查处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重大违法行为。承担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配合省局做好商品条码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十七)认证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拟订实施认证、合格评定和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协调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规划指导认证行业、检验检测行业发展并协助查处相关违法行为。
(二十八)科技和信息化科。拟订实施相关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提出全市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承担相关科研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工作。承担市局技术机构重大技改项目立项审核相关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布制度。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二十九)知识产权保护科。贯彻执行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与方针、政策。负责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及保护执法的检验、鉴定和其他相关标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承担原产地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承担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指导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三十)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科(公共服务科)。贯彻执行全国、全省知识产权工作发展规划、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市的政策措施。拟订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政策措施。拟订规范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交易的政策。承担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承担商标、专利、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信息的分析发布、传播利用相关工作。
(三十一)登记注册局(行政审批办公室)。承担“四最”营商环境等工作。拟订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制度措施并指导实施。承担指导登记注册全程电子化工作。承担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承担工业产品、计量、特种设备、食品药品等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等工作。
(三十二)12315投诉举报处置指挥中心。拟订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制度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开展市场监管咨询、投诉举报的受理处理、来访接待等工作。承担网络交易纠纷的协调工作。指导消费维权工作。
(三十三)人事教育科。承担机关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人事档案管理和审核。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承办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相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外事工作。
第五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编制90名(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科级职数71名,其中正科级39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市场稽查专员4名、开发区分局局长1名),副科级32名(含开发区分局副局长2名)。
纪检监察机构和机关党组织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六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正科级派出行政机构。其主要职责:负责市经济开发区内的市场、质量、计量、标准化、广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开发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责辖区内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承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开发区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