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机构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市委和区委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制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贯彻落实上级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并实施。
(五)贯彻落实上级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贯彻落实上级关于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组织实施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区委、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河池市金城江区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河池市金城江区医疗保障局、河池市金城江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二、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综合股。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党务、政务公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对外合作交流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审批工作。拟订本区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共享、接收报送、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负责机关财务、预决算、内部审计工作。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组织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实施和管理办法。协同推进本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贯彻落实上级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执行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贯彻落实上级深化药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医药价格政策和招标采购政策。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相关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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