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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河池市机构改革方案》和河池市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是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党委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市委的部署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医疗保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障及医药价格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标准,组织拟订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风险防控机制。
(三)组织制定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区域调剂平衡机制,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制定医保目录准入谈判规则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
(六)制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制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制度改革,制定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市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疗保障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第四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设置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宣传、党务、政务公开、人事管理、机构编制、教育培训、党风廉政、对外合作交流和机关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等工作。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报送备案,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审批工作。指导全市医疗保障法制建设和行政执法工作。
(二)规划财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相关数据的管理、共享、接收报送、统计分析及精算等工作,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负责机关财务、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预决算。
(三)待遇保障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统筹城乡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统筹推进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组织拟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自治区有关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政策和管理办法。
(四)医药管理科。协同推进全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组织执行自治区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全市各级经办机构执行自治区定点医药机构、异地就医等管理办法。组织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定点医药机构服务评价考核体系和信息发布制度。组织开展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技术的经济性评价。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深化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政策;组织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执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并监督实施,推进招标采购平台建设。协调处理重大医药价格争议,指导县(区)加强医药价格管理。
(五)基金监管科。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牵头负责相关审计工作。
第五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机关行政编制 9 名。设局长(正处长级)1 名,副局长(副处长级)2 名。科级领导职数 5 名。
第六条 河池市医疗保障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具体解释工作,其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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