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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我县相关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县政府规章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组织制定有关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平衡机制,统筹医疗保障待遇标准,建立健全与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
(四)组织实施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承担医保目录维护相关工作。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市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
(六)制定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七)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组织制定和完善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开展医疗保障领域区域间合作交流。
(八)组织实施全县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长期护理保险等政策规定,监督管理县医疗保障经办业务。
(九)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预算编制、使用情况审批和调控、安全防控及内部审计工作,对县内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纠正的督办。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县医疗保障局应完善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二)与县卫生健康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卫生健康局、县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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