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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泰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加挂新泰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以下简称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按照有关规定,指导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工作。
市财政局贯彻党中央关于财经、国有资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泰安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地方金融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拟订全市财政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拟订全市财政、相关国有资产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及改革方案。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对全市地方财政金融运行进行监测分析,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拟订市与乡镇、街道、开发区以及政府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政策。探索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的路径、模式,拟订财源建设和支持产业发展的有关财政政策。
三、负责管理市级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市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汇总全市财政预决算。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负责市级预决算公开。制定市级及需要全市统一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支出政策。完善市对下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市财政预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研究拟订相关政策、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完善预算绩效管理责任和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五、负责全市税收政策管理。提出地方性税收政策建议。参与拟订和审核涉及地方税收的规范性文件,完善全市税收保障机制。
六、按照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以及按照规定由财政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资金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照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七、负责组织制定全市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按照规定探索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及资金。
八、负责制定全市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制定全市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及有关限额标准。负责对政府采购活动以及政府采购各当事人的监督管理。牵头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会同编制部门拟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辅助管理和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财政政策。
九、参与拟订市级保障性住房及棚户区、老旧小区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项财政住房保障资金及住房改革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十、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分类配置标准,按照规定承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承担监督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职责。按照权限管理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负责制定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汇总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收取市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二、负责拟定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推动国有资本有序进退。
十三、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按照权限承担组建、改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关工作。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指导推进所监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承担市直企业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十五、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指导所监管企业党建工作和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参与制定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推进所监管企业实施经营管理者中长期激励。
十七、监测市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有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
十八、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
十九、在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的前提下,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中央驻新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集中统一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依法依规履行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基础管理、经营预算、绩效考核、负责人薪酬管理等工作。履行国有文化资产出资人职责,承担所监管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负责联系协调驻新金融机构,做好相关服务工作。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协调有关部门推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规范发展。
二十一、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指导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拟订市级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业务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参与市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和协调工作。
二十二、负责全市融资担保公司设立和融资担保公司跨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的辅导、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辅导、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典当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的受理、辅导、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登记服务业务的辅导、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十三、负责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
二十四、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
二十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金融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金融业务发展绩效考核。
二十六、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性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参与拟订市级基建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市级基建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的财政评审工作。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二十七、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市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参与拟订社会保障相关事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制度。
二十八、负责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
二十九、负责全市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以及拟订相关制度和办法。统一管理政府外债,承担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管理工作。开展财税领域的涉外交流与合作。按照规定承担全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管理相关工作。
三十、负责拟订全市政府引导基金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市级政府引导基金的预算和资金管理。负责政府投资基金市级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
三十一、负责地方政府投融资财政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三十二、负责管理全市会计工作,组织实施会计制度和会计人才培养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
三十三、负责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三十四、负责全市“金财工程”建设。
三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六、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全面推行“贴心代办,一次办好”改革及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
1.强化政府宏观调控职能。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加强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有关财政制度政策设计,提高对财政经济数据的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增强财政宏观调控的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市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市与乡镇、街道、开发区收入划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以下财政关系。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按分工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动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加强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履行市级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
3.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取消、下放、规范整合部分监管事项,强化依法、分类、阳光监管,优化监管流程,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 维护资本安全,有效防范国有资本流失,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服务质量。
4.全面落实监管责任,推动开展地方监管创新,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强化地方金融监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加强政策引导,组织推动各类地方金融组织规范经营行为,优化金融服务,更好地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功能。
5.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完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三十七、市财政局与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关系。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应向市财政局请示、汇报。市财政局主要通过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对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实施管理。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自行管理,其干部人事变动和机构编制调整应向市财政局备案。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业务工作重大事项,在向市委、市政府呈报时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可以直接向分管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也可单独向下或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但是,行文中不得涉及行政职权。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可以接收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剥离的原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的行政职能,由市财政局行使,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不得行使。市国有资产运营中心要为市财政局行使相关行政职能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保障。
三十八、市财政局与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关系。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事项应向市财政局请示、汇报。市财政局主要通过党组会议或主任办公会议的形式,对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工作中的重大方针政策实施管理。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财务管理、后勤服务、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等工作,由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自行管理,其干部人事变动和机构编制调整应向市财政局备案。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需要向市委、市政府请示的业务工作重大事项,在向市委、市政府呈报时应同时抄送市财政局。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可以直接向分管的市委、市政府领导请示汇报工作,也可单独向下或有关部门行文,也可与有关部门联合行文。但是,行文中不得涉及行政职权。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可以接收市委、市政府下发的有关文件,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召开的有关会议。剥离的原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的行政职能,由市财政局行使,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不得行使。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要为市财政局行使相关行政职能提供专业技术支撑、保障。
三十九、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责分工。市财政局负责制定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的集中管理使用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配置管理。负责拟订公物仓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管理工作。配合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做好市级公房公车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承担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相关信息数据的维护工作。
市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按照规定承担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相关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市财政局的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机要通信用车、应急保障用车和其他按照规定配备的公务用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房公车一体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管理、运维工作,实现与财政等相关部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内设机构及职责
一、办公室(挂政工科牌子)。负责文电、会务、督查、宣传、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管理、政务接待、公务用车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编报经费年度预决算建议方案。承担重大事项决策程序管理、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以及便民服务电话、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和编报财经重要信息及动态,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和财政信息宣传工作。负责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测算核定人员工资、职工福利、社会保险等。组织指导全市财政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全市财政人才队伍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财政系统信息网络的利用、指导和管理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本单位的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预算科。研究提出全市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全市中期财政规划。组织市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政府债务预算(计划)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工作。组织汇总年度全市财政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平衡预算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牵头市级部门预算编制、支出标准体系建设以及项目库管理工作。牵头负责市级预算公开工作。承担市对乡镇、街道、开发区的转移支付和预算管理指导工作。承担深化全市财税改革相关工作。组织拟订全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以及按规定由财政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研究拟订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制度、政策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国库科。组织全市财政预算执行分析和市级预算执行、监控以及分析预测。指导和监督市级国库业务,拟订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市级财政国库。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组织执行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市级总预算会计核算工作。管理市级财政专户和预算单位账户。负责市级财政国库资金调度,探索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组织编制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做好决算资料信息共享和分析利用。牵头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牵头组织市级决算公开工作。
四、法规税政科(挂财政监督科、会计科牌子)。负责全市税收保障工作,承担市级权限内的税收政策管理,参与拟订税收征管政策措施,提出税收政策相关建议。开展税费政策绩效评价、税源调查、税费收入变化情况分析工作。组织实施法治财政建设,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中涉及财政税收条款的审核。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承办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工作。牵头推进全市财政系统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承担财政行政执法工作,组织行使市级财政行政处罚权力。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的有关工作。拟订财政内部审计工作制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牵头制定财政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组织实施各类会计制度。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拟订有关规章制度。指导行政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工作。负责研究制定会计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会计人才的选拔、培养与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和监督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负责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建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承担行政、政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和政法经费保障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相关开支标准和定额。参与拟订公务用车政策及相关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分系统执法执勤用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拟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指导监督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牵头制定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承担统一着装管理有关工作。
六、教科文科。承担科技、教育、宣传、文化和旅游、体育、广电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科技、教育资金管理机制改革。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体育产业财政政策以及有关制度。牵头拟订人才发展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人才经费管理有关工作。
七、地方金融监管科(挂经济建设科牌子)。按照中央统一规则,履行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职责。协调、配合上级驻新金融监管机构对全市各类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负责对地方金融组织和相关金融活动实施监管。贯彻执行金融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全市金融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地方金融机构重大事项的指导、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属金融机构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推进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发展。拟订全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培育、改革和发展的政策措施。协调和推动企业上市,根据市政府授权,对拟上市企业发行股票有关事项提出审核意见。指导非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参与市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工作。拟订市级私募投资管理机构业务监管规则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小额贷款公司的辅导、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典当行的审核、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交易场所开展权益类交易或者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业务许可的受理、辅导、报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民间资本管理业务和民间登记服务业务的辅导、报批、备案和监督管理。负责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机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投资公司、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社会众筹机构、具有金融属性的地方各类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处理地方金融突发事件和重大事件。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责健全全市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和早期干预机制,推动落实属地风险处置责任。负责全市金融业务发展绩效考核。承担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应急管理、能源、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拟订市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专项储备资金和对口支援资金财政管理工作。参与拟订基本建设投资政策。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促进资源节约、资源勘探、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政策。
八、国有资产管理科(挂企业科牌子)。贯彻执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按照权限管理市直部门(单位)举办的国有企业。负责拟定优化市属国有资本布局结构的规划,提出市属国有资本战略性调整、产业以及企业重组整合的方案。负责市属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会同其他股东制定、修改所出资企业章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批所出资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权限,决定所出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指导所监管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任免、委派相关企业领导人员。参与制定市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和办法,提出所出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监督所出资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制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组织对所出资企业负责人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确定负责人薪酬和奖惩。监测市属国有资本运营质量,监督企业财务状况。推动所有监管企业实施财务等重大信息公开。负责企业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负责完善所监管企业审计监督体系,组织实施出资人审计,对国有资产流失或有关事项实施稽查。按照权限对违规决策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负责人实施责任追究。拟订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指导监督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规定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有关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支持工业转型升级、服务业、大数据产业、民营经济发展以及外经贸和内贸流通等相关领域的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研究拟订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政策、制度,提出市级政府引导基金设立方案,对市政府引导基金的经营运作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九、农业农村科。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林业、供销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牵头推进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体制改革。研究拟订财政支农、财政扶贫等相关领域财政政策,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财政支农资金管理办法和相关行业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乡村振兴重大专项资金等涉农资金预算编制、资金分配及绩效评价等工作。牵头组建乡村振兴基金并制订相关管理办法。承担涉农补贴管理工作。参与农民负担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工作。负责乡镇财政干部及支农政策培训工作。
十、社会保障科。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绩效管理等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审核所联系部门和单位的年度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其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级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险精算工作。参与制订公立医院改革相关政策。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所属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群团工作,负责局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单位创建、志愿服务工作。协助局党组落实党建和意识形态工作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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