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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新泰市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新泰市委、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新泰市市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 市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泰安市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酒类,下同)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二)组织指导行政许可有关工作。负责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登记注册信息。按照权限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行政许可、备案工作。
(三)负责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信息,加强信用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四)负责市场秩序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服务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规范商品交易市场、农贸市场秩序,指导商品交易市场和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执业人员及经纪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市消费环境建设,指导新泰市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市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五)负责市场监督管理(含商务、粮食)知识产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执法队伍建设,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六)负责反垄断有关工作。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委托开展相关反垄断调查工作。
(七)负责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配合做好重大质量事故调查。按权限监督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市质量强市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负责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采集、核准、预研判和预处理,在政府统一领导下预防和处理区域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九)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执行情况。
(十)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一)负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机制,落实国家、省和泰安市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核查处置工作,承担风险监测、风险交流和风险预警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 按照权限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下同)、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定药品零售和使用、医疗器械经营和使用、化妆品经营环节(以下简称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安全监管制度。掌握分析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安全形势、存在问题,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议。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标准及分类管理制度。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依职责组织实施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医疗机构制剂行政许可制度。指导监督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经营、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组织指导实施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监督检查,依职责组织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相关环节违法行为。
(十三)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上市后风险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和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处置工作,组织开展相关环节质量抽查检验工作。依法承担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推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检验检测体系、追溯体系和信息化建设。承担执业药师资格管理有关工作。
(十四)推动建立落实食品药品安全企业主体责任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花山风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限于食品和管辖范围内的药品)负总责的机制。督促检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莲花山风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并负责考核评价。
(十五)负责统一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六)负责统一管理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七)负责统一管理认证认可工作。按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检验检测工作,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八)负责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
(十九)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二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工作。
(二十一)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和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按规定配合做好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
(二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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