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职能信息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烟台市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环境保护规划、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国家、省、烟台市及我市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污染防治规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
2.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指导协调全市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全市陆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活动。
3.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组织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按规定负责污染物排放许可;督查、督办、核查全市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4.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市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管理全市排污费的征收工作;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5.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按规定审批开发建设区域、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水体、大气、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镇和农村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7.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烟台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参与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8.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拟订我市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全市核与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演练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设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9.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发布。组织实施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建立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环境信息
10.组织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许可制度;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
11.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统一对外联系;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对外经济合作;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委托,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12.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13.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龙口分局领导简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