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务分类
(一)贯彻执行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或参与拟订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著作权管理、文物保护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体制机制改革。
(三)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广播电影电视产业发展及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指导、协调动漫、游戏产业发展。落实并组织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相关工作。
(四)负责或参与拟订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推进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科技创新发展,推进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五)负责或参与指导、协调全市性重大文化艺术、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活动;负责全市重点文化设施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推进全域旅游。
(六)指导、管理全市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七)负责或参与组织推进全市文化艺术、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领域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旅游公共服务建设,促进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八)拟订全市弘扬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工作。
(九)指导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影电视机构行业监管;负责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负责旅游安全监管的综合协调,指导旅游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旅游突发事件的调查。
(十)统筹推进全市旅游市场开发,负责组织旅游形象宣传和推广工作,协调推进 “泉城济南”旅游品牌建设。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广播电影电视事业;指导、管理全市新闻出版、著作权工作。
(十二)指导和管理全市文物、博物馆事业;指导协调全市文物的保护、利用及与文物相关的公益活动;负责和指导全市考古工作,审查、监督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指导所属文物、博物馆单位业务工作及各区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文化和旅游对外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和国际市场推广;组织实施大型对外文化和旅游交流合作活动。
(十四)牵头负责文化和旅游产业,包括动漫、游戏、出版发行、旅游国际交流合作等领域的项目招商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人才队伍建设。
(十六)依法履行本部门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职责。
(十七)负责本部门党的建设、意识形态、宣传思想和群众工作。
(十八)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九)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 “一次办好”和市委、市政府 “一次办成”改革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 “泉城济南”旅游品牌形象和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二十一)有关职责分工。关于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部门行政权力事项的动态调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行使经市政府批准集中的文化和旅游领域相关行政许可及关联事项。两部门建立健全衔接配合机制,依法履行职责分工,强化在联络会商、信息互通、业务协同等方面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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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督查督办、信息新闻发布、信访维稳、应急管理、后勤保障、政务公开等工作。负责市12345市民服务热线转办事项的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