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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贯彻党中央关于文化和旅游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文化和旅游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文化和旅游方面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拟订全省文化、旅游政策措施。
(二)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事业、文化产业、旅游业、文物保护事业发展,拟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推进文化产业、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体制机制改革。
(三)管理全省性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动,指导重点文化和旅游设施建设,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四)指导、管理全省文艺事业,指导艺术创作生产,扶持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导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艺作品,推动各门类艺术、各艺术品种发展。
(五)负责全省公共文化事业发展,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公共服务建设,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
(六)指导、推进全省文化、旅游科技创新发展,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息化、标准化建设。
(七)承担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相关工作,牵头拟订全省弘扬优秀传统文化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实施齐鲁文化传承创新工程。负责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优秀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八)统筹规划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组织实施文化和旅游资源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工作,促进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发展。负责新旧动能转换文化创意产业和精品旅游产业统筹组织工作。
(九)制定全省旅游市场推广开发战略并组织实施。推动“好客山东”整体形象以及旅游品牌体系建设。
(十)指导全省文化和旅游市场发展,对文化和旅游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推进文化和旅游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文化和旅游市场。
(十一)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文物工作,审核、申报、管理省级以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指导省内世界人文、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风景名胜区、宗教设施的文物保护工作。
(十二)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指导全省文物安全管理工作。
(十三)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社会流散文物、文物市场、文物出入境,代表国家文物进出境监管机构鉴定流通文物、进出境文物、刑事文物,审核重要文物的购销、交换和征调。
(十四)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考古工作,审核、管理在山东境内和水域进行的考古勘探和发掘项目,管理文物保护和相关项目建设经费,指导协调全省文物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利用、宣传等工作。
(十五)指导全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负责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领域行政执法指导监督、大案要案督办、跨区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
(十六)指导、管理全省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合作和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大型文化和旅游对外以及对港澳台交流活动,加强全省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的国际市场推广,推动齐鲁文化走出去。
(十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变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的决策部署,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组织推进本系统转变政府职能,深化简政放权、创新文化和旅游行业监管方式,优化政务服务工作。加强文化和旅游融合发展,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齐鲁文化交流与传播,稳步提升“好客山东”旅游品牌形象和齐鲁文化软实力,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加强政策引导和规划,整合各类文化和旅游资源,健全现代文化和旅游产业体系,激发全社会文化创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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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办公室处室职能:负责文电、会务、督查、信息、机要、保密、信访、应急、值班、安全等厅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提案建议办理等工作。组织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业务工作。统筹协调文化和旅游行业意识形态工作。联系电话:0531-5179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