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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政务服务平台)

联系电话:010-6879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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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办公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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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职能信息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应当牢固树立大卫生、大健康理念,推动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促健康、转模式、强基层、重保障为着力点,把以治病为中心转变到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为人民群众提供全方位全周期健康服务。一是更加注重预防为主和健康促进,加强预防控制重大疾病工作,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健康服务体系。二是更加注重工作重心下移和资源下沉,推进卫生健康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三是更加注重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四是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公立医院改革力度,推进管办分离,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与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开展人口监测预警工作,拟订生育政策,研究提出与生育相关的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方面的政策建议,促进生育政策和相关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参与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和政策,落实国家人口发展规划中的有关任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组织监测和评估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影响,建立人口预测预报制度,开展重大决策人口影响评估,完善重大人口政策咨询机制,研究提出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以及统筹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政策建议。
2.与民政部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拟订应对人口老龄化、医养结合政策措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承担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医疗照护、老年人心理健康与关怀服务等老年健康工作。民政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指导、监督管理养老服务工作,拟订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法规、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救助工作。
3.与海关总署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传染病总体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编制国境卫生检疫监测传染病目录。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与海关总署建立健全应对口岸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合作机制、传染病疫情和公共卫生事件通报交流机制、口岸输入性疫情通报和协作处理机制。
4.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建议。
5.与国家医疗保障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6.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国家药典委员会并制定国家药典,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报机制和联合处置机制。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十五)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领导简介

马晓伟
马晓伟

职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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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服务网入口
国家政务服务网入口
企业和群众通过中国政府网(www.gov.cn)首页设置的入口,进入全国一体化平台。全国一体化平台目前已联通31个省(区、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40余个国务院部门政务服务平台, 中国政务服务平台主要为企业和群众提供统一身份证、统一服务事项、统一电子证照等“七个统一”服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网上政务大厅入口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十大便民服务措施 一、实现统一窗口接收、受理和送达服务 二、提供人工坐席咨询和电子邮箱咨询 三、提供线上线下结合随意选择办理方式 四、设置电子触摸屏提供上网查询服务 五、提供电脑、打印、复印和扫描服务 六、设置LED大屏幕循环播放申报流程 七、。。。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预防控制局

咨询电话:010-6879276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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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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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卫生应急办公室

咨询电话:010-68792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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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
香港食物及卫生局

咨询电话:(852) 2961 8989

办公地址:香港添马添美道2政府总部东翼18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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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5:30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流程说明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受理条件(一)申请人条件企业或公民个人。(二)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对于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和具有技术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请,应当予以批准。对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批准”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以下简称食品评估中心)报国家卫生健康委核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对食品评估中心报送的审查建议进行行政审批,准予许可的向社会公告。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申报流程说明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申报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必须符合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和原则(按照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规划,2020年以前全国不再新增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在此期间,不受理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设置申请)。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申报流程说明
外商独资医疗机构设置申报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申请设立外资独资医院的境外投资者应是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具有直接或间接从事医疗卫生投资与管理的经验,并符合下列要求之一:1.能够提供国际先进的医院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服务模式;2.能够提供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医学技术和设备;3.可以补充和完善当地在医疗服务能力、医疗技术、资金和医疗设施方面的不足。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办理流程说明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办理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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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需要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批准,实验活动结果以及工作情况应当向原批准部门报告。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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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2018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18年)》(国卫规划发〔2018〕5号),将大型医用设备分为甲类和乙类。其中,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包括:1.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2.质子放射治疗系统;3.正电子发射型磁共振成像系统(英文简称PET/MR);4.高端放射治疗设备。指集合了多模态影像、人工智能、复杂动态调强、高精度大剂量率等精确放疗技术的放射治疗设备,

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执业资格认定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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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医疗机构从事人体器官移植,除应符合《肝脏、肾脏、心脏、肺脏移植技术管理规范》(卫医发〔2006〕243号)相关要求外,依照《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十一条、十二条,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办理流程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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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9月08日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包括首次申请、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全国各地健康码使用指南及服务热线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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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2年05月19日

全国各地健康码服务热线电话北京市热线电话:010-12345天津市热线电话:022-88908890河北省热线电话:0311-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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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1年04月21日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地址:石家庄市槐安东路97号,咨询电话:0311-86573151;86573151;山西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办公地址:太原市双塔西街小南关8号;咨询电话:0351-755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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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1年04月03日

目前,我国有5款疫苗,包括3款灭活疫苗;1款腺病毒载体疫苗;还有1款重组蛋白疫苗,获批了附条件上市或者是获准了紧急使用。这5款疫苗分别是什么技术路线?需要接种几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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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国家卫健委发布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有备孕计划的女性能不能接种?既往新冠肺炎病毒感染者能不能接种?95商服网为你解读

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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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商服网 2021年04月03日

目前,我国已有5个生产企业的新冠病毒疫苗批准附条件上市或紧急使用。附条件批准上市的3个灭活疫苗和腺病毒载体疫苗Ⅲ期临床试验期中分析结果显示,疫苗保护效力均达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型冠状病毒预防用疫苗临床评价指导原则(试行)》的要求,也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新冠病毒疫苗目标产品特性》推荐的指标要求。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个人信息填报流程说明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个人信息填报流程说明
95商服网 2021年04月02日

为优化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流程,节约接种人员候诊时间,减少人员聚集,现将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个人信息填报流程通知如下: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联系电话
95商服网 2021年03月03日

北京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10-64212461,天津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22-24333453,石家庄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311-86032070,唐山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315-3252542,秦皇岛市疾控中心咨询电话:0335-3652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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