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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服务指南
一、适用范围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包括首次申请、 变更申请、延续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甲级资质认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9010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7号)
(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国家卫生 健康委令第4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发〔2021〕2 号)
五、受理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
(一)接收方式。
1.网络接收 网站地址:http://zyws.jdzx.net.cn/
2.窗口接收 窗口接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 卫生健康委员会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3.邮寄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二)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午 13:30—17:00, 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六、决定机构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七、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1.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有固定工作场所,实验室、档案室等场所的面积与所 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
3.具有符合要求的实验室,具备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 围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
5.具有满足学历、专业、技术职称等要求的专业技术人 员且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
6.有专职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 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职业卫生相关工作经 验。质量控制负责人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三年以上相关 工作经验,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和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 验;
7.具有与所申请资质、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检测、评价能 力。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关键岗位负责人应当具有从事职业卫 生技术服务工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
8.截至申请之日五年内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
9.正常运行并可以供公众查询信息的网站;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申请材料目录
(一)首次申请。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 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6.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7.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 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复印件);
4.实验室地址变更或因机构合并申请变更的,另须提交(1)-(6)材料;
(1)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2)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3)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4)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 人的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5)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6)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 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5.申请变更机构名称、注册地址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 负责人),如没有发生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资质条件等重 大变化,应提交书面承诺并加盖公章。
(三) 延续申请。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
2.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承诺书;
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
4.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
5.工作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复印件);
6.专业技术人员、专职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 名单及其技术职称证书、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7.仪器设备清单、工作场所布局与面积示意图;
8.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 相应业务能力的其他材料。
(四) 增加业务范围申请。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 件);
3.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行业工程技术人员名单及其 劳动关系证明(复印件);
4.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仪器设备清单及其购置凭 证(复印件);
5.申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检测项目清单;
6.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技术服务报告、原始记录和过 程材料(申请增加的每项业务范围须提交至少两份检测报告 和评价报告)。
十、办理基本流程
十一、办理方式
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 进行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 形式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 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2.中国疾控中心作为技术评审单位开展具体技术评审工 作,技术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
3.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作出是否准予资质认可的决定。
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向申请单位送达审批文 书。
十二、办理时限
资质认可机关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 据技术评审结论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应当自作 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技术 评审包括申请材料的技术审查和现场技术考核,现场技术考 核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且现场技术考核时间不计入 许可办理时限。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证 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届 满前3个月向原资质认可机关提出申请。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四、审批结果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十五、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职业卫生 技术服务机构管理信息系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或 告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方式将许可结果送达。
十六、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 法享有以下权利: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 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 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 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 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 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 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 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 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申请人依 法享有以下义务:
1.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 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 负责。
2.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 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七、咨询途径
(一)窗口咨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务大厅。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西直 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电话咨询 受理咨询电话:010-68791409、010-68791407
(三)电子邮件咨询:zwdt6879@163.com
(四)信函咨询 受理咨询: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家卫生 健康委员会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邮编:100044。
十八、监督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纪 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
(二)投诉电话:010-84088637
(三)电子邮件投诉:jdzxjjjc@163.com
(四)信函投诉:国家卫生健康委卫生健康监督中心纪 检监察室(北京市东城区交道口北三条32号),邮编100007。
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国 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西直门办公区2号楼北裙楼)。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30—12:00;下 午 13:30—17:00,法定节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二十、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申请人可通过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 理信息系统或电话咨询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查询网址:http://zyws.jdzx.net.cn/ 电话咨询:010-68791409、010-68791407
二十一、常见问题
1.申请表常见问题:
(1)所附资料填写要求:详见附录。
(2)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应为法定代 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本人签字或签名章,人名章无效。
2.通过网络申请的常见问题: 技术支持和咨询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7:00 联系人:韩建强、贾卫强 咨询电话:15010989565、13601265932
(1)注册相关问题;
(2)忘记用户名和密码的登录问题;
(3)电子申请材料上传问题。
3.纸质申请材料递送方式:现场提交或邮寄接收。
4.审批结果送达方式:现场领取或邮寄送达。
5.了解审批服务指南:登录网站国家卫生健康委政务大 厅(https://zwfw.nhc.gov.cn/)报审批栏目中“机构类行政许 可项目申报”,可查询每一类许可项目具体的审批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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