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政策依据
《国家中长期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
《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289号)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财〔2014〕229号)
《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5〕417号)
政策内容
主要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和绩效奖励三种方式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
创业投资子基金是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非营利性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参股的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地方政府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是对合作银行发放用于转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库中科技成果的贷款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拟于2018年度启动实施。绩效奖励办法尚在研究制定中。
实施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子基金、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转化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包括国家(行业、项目)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地方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及其它由事业单位产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置及其系统等。
申请条件
创业投资子基金申请条件如下:
申请者要求: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投资企业(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万元)或子基金管理机构(注册资本或净资产应不低于5000万元)。
子基金管理机构要求:1、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主要从事创业投资业务;2、具有完善的创业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和投资决策机制,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能够为所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3、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4、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至少有3个创业投资成功案例;5、参股子基金的出资额不低于子基金总额的5‰;6、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过失,无受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申请子基金要求:1、子基金应当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经营范围为创业投资业务,组织形式为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2、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10000万元人民币,转化基金参股比例为20%-30%,转化基金不作为最大出资人;3、存续期一般不超过8年。在子基金股权资产转让或变现受限等情况下,经子基金出资人协商一致,最多可延长2年。
申请途径
国家科技风险开发事业中心
链接地址:www.nfttc.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