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联系电话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各部门联系电话

1072024-08-21 08:04  95商服网

(一)综合股。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机关日常安全、保密、政务公开、政务督办、新闻宣传、机关档案、资产管理等工作。负责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重要文件文稿。负责监督本部门和下属各部门党员、干部职工执行纪律的情况。受理对管辖范围内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控告、检举、申诉,并进行初步核实。负责调查处理管辖范围内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组织开展廉政教育工作。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中央级、省级投资、部门预算、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负责专项资金、基金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审核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建设项目资金。承担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部门预、决算编制、政府采购、资金拨付、国库集中支付及国有资产账目管理及监督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各类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拟订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财务制度。协同有关科室管理非税收入相关工作。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参与单位项目的招标,对采购项目进行合同签证、初步审核、项目验收结算审核等。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管理的有关工作。承担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承担全县自然资源科技及外事管理工作。

负责人:刘艳新

办公室电话:0459-3421747

(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

组织实施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统计的规程、规范和标准有关工作,建立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组织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的国家制度、标准、规范,制定具体实施意见。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不动产确权登记和国有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存量房(二手房)转让合同网签、房屋抵押管理、房屋交易档案(包括存量房屋交易登记档案)、存量房(二手房)的房屋交易管理工作。指导建设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指导监督管理登记资料和房屋交易资料。承担省、市自然资源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大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调处事项的转办、交办、督办等工作。调处全县自然资源系统内自然资源纠纷调解工作。

负责人:毕闯,

办公室电话:0459-3426935。

(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股。

负责拟定和落实全县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编制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及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负责县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

负责提供涉密基础测绘成果资料审批;负责测绘项目备案;负责销毁保密测绘成果审批;负责地图市场、互联网地图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实施质量的行政监督检查;负责乙级测绘资质转报,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负责落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占用耕地踏勘论证工作。

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备案管理工作。负责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价与监测工作。制定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参与拟定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监督实施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实施自然资源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组织自然资源市场调控。编制土地利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承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审批。负责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承办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审批和验收。承办县内国有未利用地审批。

负责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情况的检查核验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

负责组织实施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指导工作。负责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工作。负责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合并,办理已审批土地用途的变更。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承担地价综合体系的建立和实施工作,组织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拟定和实施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编制土地利用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开展评价,指导节约集约利用。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政策,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清查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组织实施国家相关考核标准的实施办法。

负责落实县政府行使所有权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和由县政府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方案。组织实施矿业权管理政策。管理权限内和自然资源厅委托的矿业权出让及审批登记。统计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矿产资源权属纠纷。承担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工作,配合县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开展涉及自然资源管理安全生产工作。

负责矿业权管理与各类保护地政策衔接。承担辖县、区行政区域采矿权登记审批发证的管理工作。负责矿产资源开发项目的初审论证,审查对外矿产资源开发合作项目。拟定全县矿产资源保护利用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承担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护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全县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政府安排的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作。提出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预警意见,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

负责人:李晓明

办公室电话:0459-3431982

(四)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

负责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的相关政策,承担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

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调整、报批初审、报批工作。指导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乡镇村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重大专项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承接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统筹工作。负责县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报批、备案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近期建设规划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报批城市设计工作。负责县内建设工程开工验线工作。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工作。负责协调和指导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县政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县内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选址论证和用地指标管理工作,承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职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负责规划条件的核提工作。负责县内建设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工程条件的核提工作。负责建设工程设计(含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工作。负责县内建成区面积及建设项目审批工作的统计和汇总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实施县内城镇雕塑系统规划与城镇雕塑规划。负责县内城镇雕塑小品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牵头组织县重点工程雕塑方案的征集、报批工作。

负责县内建筑外立面装修审批工作。负责铁路、公路、轨道交通、城市道路等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供水、排水、供热、供电、通讯、燃气等市政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输电线路、工业管线管廊(含输油、输气、工业注水等)的规划管理工作。

负责单独立项的变电所、换热站、污水提升站、通讯基站等厂站市政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牵头组织并指导乡镇开展地下管网普查工作。负责对城镇建设工程(含地下管线工程)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负责建设工程竣工档案验收。

负责人:刘冬梅

办公室电话:0459-3423952

(五)执法监察股。

查处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协调解决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县内自然资源执法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承担对乡镇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经自然资源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监察工作。

负责县内城乡规划、城镇雕塑、城建档案和测绘地理信息方面的执法监察工作。配合省、市自然资源部门、自然资源督察相关工作。承担有关自然资源系统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的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县自然资源系统行政权力事项和政务服务事项的梳理、确认工作。

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系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负责“双随机、一公开”执法协调组织工作。统筹办理全县自然资源信用信息工作。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执法证件管理。受理自然资源职权范围内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承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协调处理信访事项,督促检查信访事项的处理。负责组织信访形势分析,提出相关政策建议。负责人:程咏办公室电话:3425202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8名。科级领导职数: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股级领导职数:设股长5名。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局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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