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拟订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承担机关组织人事、文电文秘、政务信息、宣传、财务、政务公开、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建议提案、领导重要批示件督办工作。承担局内部审计和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及支付管理、保值增值等进行监督;承担全局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局属单位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
承担牵头协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的起草工作;指导、监督、推进依法行政和普法宣传、教育、综合治理、“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承担相关行政应议、行政应诉、行政处罚听证等工作;承担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承担群众来访的日常接待工作;受理、交办、转办有关信访及信息反馈工作。
承担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人员聘用、竞聘上岗、考核奖惩、申诉办理、培训、调配等政策规定并指导实施;承担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人员交流、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等工作。承担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的统计工作。
综合管理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机关工勤人员,下同)的工资福利工作;完善事业单位福利制度;指导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负责机关保留事业单位技术工人的聘任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退休、退职工作;负责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政治、生活待遇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综合管理全市行政奖励、评比表彰工作,审核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奖励人选。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杭州市制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拟订全市养老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监察机构对国家、省、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企业年金政策;负责全市企业职工退休、退职审批工作;负责企业退休(退职)职工基础信息更改工作;负责全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特殊工种审核工作;负责全市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合并计算工龄的审核工作;负责农村籍退伍军人军龄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确认工作;指导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工作。
拟订全市工伤保险规划、政策和标准以及全市工伤保险费率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按工伤认定管辖,承担规定管辖的用人单位的工伤认定工作;负责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和因病、非因工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指导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做好工伤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协议执行管理。
综合管理全市人才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人才工作宏观政策、人才引进政策和人才发展规划;编制发布全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并组织实施全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和人才分类相关工作;协同开展区域人才资源开发交流与合作及国际交流合作有关工作。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负责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会同推进全市高层次人才选拔培养工作;综合管理全市博士后和留学回国人员工作。
拟订全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负责全市技能人才队伍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指导工作;拟订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规划和政策;承担职业鉴定机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和管理工作;实施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承担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拟订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实施办法,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综合管理技工院校。
拟订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具体的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指导实施劳动标准和劳务派遣工作,拟订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政策;参与拟订劳动人事仲裁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指导全市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争议预防工作;承担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的资格培训、考核、认定、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机构的监督检查、业务指导以及乡镇街道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的指导工作;制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并组织实施;实施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落实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政策;实施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参与劳动模范评定。承担三方会议、国企分配改革的办公室职责。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人才市场管理办公室、建德市就业管理处整合组建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就业创业、失业保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
(二)协助做好企业人才引进及人才服务等工作;
(三)负责失业保险基金和就业补助资金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开展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活动;
(五)承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创业管理服务工作;
(六)承担事业单位及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与服务;
(七)完成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事业编制20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
第五条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的资产财务、行政经费由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建德市人才和就业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干部人事管理、业务办理、业务监管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是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的下设实体办事机构,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正股级。
第三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人力社保部令第33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人力社保部令第34号)规定,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管理培训、组织仲裁庭、案件处理和案件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并及时向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依法应当由其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完成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编制3名,设院长1名。
第五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建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不承担行政职能。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路2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
(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
(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五)完成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事业编制11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第五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建德市劳动监察大队受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承担全市劳动保障监察事宜,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广兴北路29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30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所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正股级。
第三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承担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具体实施及经费核算工作;
(二)负责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工作;
(三)指导和协调企业退休人员活动场地的建设、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市性企业退休人员活动;
(五)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六)完成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第五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全额补助。
第六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党组织要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单位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 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由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管理;建德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中心负责全市企业退休人员服务事宜,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建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省委、杭州市委、市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为建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为副科级。
第三条 建德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社会保险(不包含医保、生育险种,以下相同)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社会保险有关法规、政策,配合拟定社会保险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二)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工伤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制定业务规程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推动管理服务数字化转型。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制定的地方社会保险标准。
(三)负责全市养老、工伤保险数据规范化管理和质量控制,推动大数据应用工作。制定社保业务指标体系,提出业务信息化需求。
(四)负责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负责依法核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和职工应缴部分的缴费额。负责开展职业年金经办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维护社会保险档案、个人账户和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六)负责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支付等管理工作。承办非社会保险基金列支的其他退休待遇代发工作。
(七)负责工伤保险待遇核定和支付管理等工作。
(八)负责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基金财务核算、预决算方案编制和基金管理工作。参与制定统筹基金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方案。
(九)负责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和养老、工伤待遇领取情况的稽核调查,组织实施社会保险风险管理、内控监管及反欺诈工作,推进大数据应用。配合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社会保险统计工作,开展运行分析和业务监测。
(十一)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社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享受待遇信息查询等相关服务。配合开展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宣传和培训工作。
(十二)完成市人力社保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办公地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298号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 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