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在构建“多规合一”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严...
机构信息
地区: 海南 > 万宁市
分类: 政府机构 > 综合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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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 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电话: 0898-62291299
地址: 万宁市万城镇文明中路136号(万宁中学对面)
详细介绍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执法方面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政策措施。在构建“多规合一”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基础上,严格按照深化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除涉及国家安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以及面向机关事业单位内部的执法职责外,全面整合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和执法队伍,将全市各部门所有的对外行政执法事项划由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承担,实现我市一支队伍综合执法,依法统一行使执法职责,包括投诉举报的受理和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处罚等。

(二)受理有关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为的举报与投诉,查处违法案件,做好案件综合处理。

(三)组织全市有关行政执法的专项整治和重大综合执法活动。

(四)行使工商、质检、食品、药品、物价、商标、专利、商务、卫生健康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五)行使环境保护和国土、农业、水务、林业、海洋等部门相关污染防治及生态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六)行使文化、文物、出版、广播电视、电影、旅游市场、体育市场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七)行使交通运输系统内公路路政、道路运政、水路运政、航道行政、港口行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八)行使兽医兽药饲料、动物卫生监督、生猪屠宰、种子、农药、化肥、农机、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九)行使海洋和渔业等(包含海洋矿产资源领域;国土领域涉及对非法占用、破坏无人岛内土地资源的行政执法;非法勘探、开采、破坏海洋矿产资源;旅游、文体、交通运输领域非法开展海上观光、渔业执法等)涉海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行使劳动监察、安全生产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一)行使市容市貌、城市秩序、环境卫生、绿化、道路照明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二)行使自然资源、规划、住建、城建监察、宗教事务等方面(除以上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保护、旅游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农业、海洋与渔业、劳动保障和安全生产、城市管理等领域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

(十三)负责吊罗山国家公园万宁市区域内综合行政执法。

(十四)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

(十五)负责对利用占用城市公共设施与道路以及临时建设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监督与协调。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七)有关责任分工

1.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统一行使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款作为依据。

2.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承担执法职责并兼顾监管职责。业务主管部门主要承担市场监管职责,在监管过程中有问题没有发现属于失职行为,有问题线索没有及时提交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置属于渎职行为。业务主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线索,应根据综合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要求,按程序移交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在万宁市政府各部门之间实行行政审批、专业监管、综合执法、行政监督职能相对分离。

3.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工作上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监督。万宁市司法局、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会同理顺和建立与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关系和行政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和行政主管部门的衔接,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之间要建立协调有序、行之有效的协作配合机制,逐步形成和完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确保及时、准确地传递业务信息,快速、高效地解决处理相关问题。

4.各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配合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并可根据上级部署以及本部门工作需要,草拟专项执法和专项检查方案呈报万宁市政府批准,协助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专项执法和专项检查行动。

5.各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职责管辖范围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理。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做出处理决定后,须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处理结果。

6.各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处罚不当或者工作不作为的,有权提请万宁市政府督促纠正。万宁市司法局负责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听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7.万宁市公安部门要安排适量警力协助万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开展统一或专项执法行动,保障本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顺利有序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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