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F——2009——0134
合同编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
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建筑工程防水材料(以下简称为货物)采购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使用货物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建设单位:
4.施工单位:
5.监理单位:
第二条 货物的基本情况
货物名称 |
商标 |
规格型号 |
使用部位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合计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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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款:大写: 小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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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增加采购量的,双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未签订补充协议的,以甲方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数量为准,并按照本条约定的单价执行。
第三条 质量和包装要求
1.货物质量执行 标准。
2.货物性能的其他技术要求是: 。
3.包装标准: 。
4.乙方应当在包装物上注明生产日期和使用期限。
第四条 付款方式
1.双方约定按以下第 方式付款:
(1)按月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计 元的预付款,每月 日前支付上月供货货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2)按供货量付款: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 %计 元的预付款,乙方每供货达到 后 日内,甲方支付该批货物价款的 %,本合同约定的货物全部供应完毕后 日内,甲方支付剩余货款的 %,余款于
年 月 日前付清。
(3)其他方式:
。
2.甲方无正当理由超过约定的交(提)货最后时限 日仍未通知乙方交付剩余货物的,应当在 日内按实际签收确认的货物总量办理结算支付货款。
第五条 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
1.交(提)货方式: 。
2.交(提)货时间: 。
3.运输方式: 。
4.运输费用: 。
5.货物交接地点: 。
6.收货人: 。
7.甲方指定的货物签收人:
姓名 |
电话 |
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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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约定: 。
第六条 货物的验收及检测
1.乙方应当出具货物的合格证书、出厂检测报告,出示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实行生产许可管理的,应当出示生产许可证;进口货物还应当提供报关单等进口凭证。乙方未能提供上述资料的,甲方有权拒收。
2.甲方应当在货物交接时对货物的品种、商标、规格型号、数量、外观包装当场查验核实,并将验收情况在发货单上记录签字。对货物有异议的,甲方有权当场拒收。甲方也可在收到货物后 日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经双方核实确属乙方责任的,甲方有权退货。
3.甲方有权要求从货物中封存样品并对每批货物进行质量复检。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技术质量要求的,甲方有权退货。
4.双方对于封样以及复检的办法,按 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复检的项目与检测方法是:
;
样品采集与封样的方法是:
。
双方约定的复检检测鉴定机构为 ,检测费由甲方承担;但经检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检测费由乙方承担。
5.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已对货物实际使用的,视为对货物的认可。
第七条 双方其他义务
1.甲方义务
(1)甲方应当提前 日就送货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收货人等情况与乙方进行确认,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货款结算并支付货款。
(3)甲方应当按照乙方提示的方法,对货物妥善保管、搬运、使用。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损毁的,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2.乙方义务
(1)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按时供货。
(2)乙方应当对货物的保管及使用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乙方应当明确告知配套使用产品的保质期限或有效期限。
第八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付款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付款的千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且乙方有权暂停供货;逾期付款达到应付货款的 %以上并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提)货的,应当比照乙方逾期交货承担违约责任。
(3)由于甲方原因导致货物交接地点或收货人错误的,甲方应当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交货期限顺延。
(4)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逾期交货价款的千分之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交货后被甲方依合同约定拒收或退货的,乙方应当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请求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自解除事由发生之日起
日内,以快递签收、公证送达等方式通知对方,否则丧失解除权。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1.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文件、资料,均按下列地址送达:
甲方: 。
乙方: 。
一方变更地址,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以原地址为准。
2.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寄件人应当在邮寄详情单上注明文件名称及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可以协商或向北京市建设工程物资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
3.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出示各自的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复印件交付对方备案。如果合同签约人不是法定代表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4.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当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合同的理由,并在 日内提供书面证明。
5.其他事项:
。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电话: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税务登记证号: 税务登记证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合同编号: 附件编号:
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
买方(甲方):
卖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根据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的编号为 《北京市建筑工程防水材料采购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如下:
买方(甲方):(盖章) 卖方(乙方):(盖章)
{placeholder tag=span i=909}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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