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定额申报
一、业务概述
(一)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适用于定期定额户因未签署三方协议不能简易申报、简易申报失败后由纳税人自行申报、未达起征点双定户达到起征点后纳税人自行申报、定期定额户超定额申报。
(二)定期定额户分月(季)汇总申报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含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将该期每月(季)实际发生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以下简称分月(季)汇总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税务机关按照申报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减去已缴纳税款的差额补缴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
二、业务前提
1.纳税人状态为正常;
2.实行定期定额征税。
三、功能节点
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其他申报——定期定额申报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以定期定额自行申报为例,步骤如下:
第一步:通过下拉框选择申报方式。
第二步:填写相关数据。
第三步: 先点击左下方的“申报”,然后在弹出的对话框点击“确定”,即可完成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