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上办事大厅)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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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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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浙江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浙江省机构改革方案》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

 第三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关于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统一的粮食和物资储备体系,提升储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主要职责是:

 (一)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 研究提出全省重要物资储备规划,省级储备品种目录建议。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组织实施全省重要物资和应急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落实有关动用计划和指令。

 (三)制定全省粮食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政策,组织实施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

 (四)管理全省粮食、棉花、肉类和食糖等物资储备, 负责全省粮食流通行业管理,负责省级储备粮棉肉糖行政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省级储备粮的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建议并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各地落实储备任务,指导和协调市县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 监测粮食等重要商品供求变化并预测预警, 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市场调控的具体工作。承担省粮食安全和推进农业现代化工作协调小组粮食安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管理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

 (五) 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 统一负责储备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拟订全省储备基础设施、粮食流通设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储备基础设施和粮食流通设施省级投资项目。

 (六)负责对管理的政府储备、企业储备以及储备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全省粮食流通、加工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负责全省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环节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全省粮食库存检查。承担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承储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管职责。

 (七)负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统计工作。负责粮食应急储备宣传工作。保障军粮供应数量和质量。负责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九)职能转变。

 1.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 改革,推进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推动职能转变, 大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能。

 2.改革完善储备体系和运营方式,加强省级储备,完善市县储备,进一步发挥政府储备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商业储备,推动形成省级储备与市县储备、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互为补充的协同发展格局。

 3.加强市场分析预测和监测预警, 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充分运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强化动态监测,提高粮食和物资储备防风险能力,发挥储备在保障安全大局、稳定社会预期、引导市场方面的作用。

 4.加强监督管理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着力加强安全生产,根据全省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及动用指令, 监督储备主体做好收储、轮换,确保储备物资收得进、储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十)有关职责分工。

 1.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分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编制全省粮食和棉花、肉类、食糖等重要物资储备的规划和总量计划。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收储、轮换和管理,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2.与省应急管理厅的职责分工。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提出省级救灾物资的储备需求,作出动用中央调拨的救灾物资和省级救灾物资的决策,组织编制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省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中央调拨救灾物资、省级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根据省应急管理厅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四条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 一)办公室(挂政策法规处牌子)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文秘、信息、政务公开、信访、会务、机要、保密、档案、安全、后勤等工作。承担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体制改革工作,组织起草全省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等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新闻宣传、交流合作。

 ( 二) 粮食处。研究提出全省粮食购销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管理轮换计划。指导协调政策性粮食购销和市县储备粮管理。拟订全省粮食市场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局统计工作,承担粮棉肉糖市场监测预警、统计工作。研究提出粮食购销、储备、流通等领域产业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粮食产销合作。组织实施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

 (三)物资与能源储备处。拟订物资与能源储备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全省重要物资、救灾物资储备协同保障机制、储备规划和省级实施计划建议。组织实施重要物资、救灾物资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指导、督促市县做好物资储备工作,协调有关企业参与物资储备。承担相关储备统计工作。

 (四)安全仓储与监管处。研究提出全省储备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品种目录建议,组织编制粮食流通、加工和物资储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制定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的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拟订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安全生产,以及有关制度和政策执行情况。组织拟订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有关标准、粮食质量标准,制定有关技术规范并监督执行。指导粮食流通和物资储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承担粮食和物资储备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工作。

 (五)财务审计处。拟订有关财务管理、资产管理、审计监督等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管理相关资金。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财政粮食补贴、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六)人事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教育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指导本行业人才队伍建设。

 直属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第五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编制41 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总工程师1名; 处级领导职数16名, 其中正处长级7名( 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 、副处长级9名。

 第六条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浙江省委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 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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