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综合税源信息报告(房产税纳税人)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在首次申报房产税时,应进行房产税税源明细采集。税源信息变更和税源信息注销同样适用该事项。 | ||||||||
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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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纳税人留存备查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2份 | 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 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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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房产原值等资料复印件 | 从价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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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属、租赁协议等资料复印件 | 从租计征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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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无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即时办结 | ||||||||
结果名称 | 1.5.2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1.5.22《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税源明细表》(表样).doc | 否 | 1次 | 一级 | 否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申报表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函〔2016〕309号)第一条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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