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误收多缴退抵税 | ||||||||
申请条件 |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多缴税款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多缴的税款,应该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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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 | 通办范围 | 结果送达 | |||||||
上门办理 | 网上办理 | 移动办理 | 自助办税终端 | 同城通办 | 省内通办 | 全国通办 | 窗口送达 | 网上查询 | 邮寄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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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资料名称 | 填报须知 | 必报资料 | 条件报送资料 | 留存备查 | ||||
3.25.1-3.25.3退(抵)税申请表(表样).docx4份 | 1.网上办理时,上传原件的电子件,在线填写(或上传)对应表单; 2.窗口办理时,原件查验后退回,各项资料复印件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签章。免填单的资料直接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3.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除出口退税以外,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纳税人的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办理应退余额的退库。 5.多贴印花税票的,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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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税(缴款)凭证复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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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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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相关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 适用于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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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纳税人办理时限 | 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 | |||||||
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 ||||||||
结果名称 |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空表).doc | 是否收费 | 到现场次数 | 网上办理深度 | 免填单 | ||||
结果样本 | 3.25.1-3.25.7税务事项通知书(表样).doc | 否 | 1次 | 三级 | 是 |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 《税款缴库退库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财预〔2001〕50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纳税人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的范围及退库程序的批复》(国税函〔2002〕56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收票证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4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
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办税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类办税事项的办理方式、各级办税服务厅导航、工作时间、办理流程、收费标准,以及其他注意事项,可点击查看,安徽省办税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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