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牧保险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享受主体】
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提供农牧保险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二、保险机构涉农保费收入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要点】
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享受主体】
保险机构
【享受条件】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
三、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要点】
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境内保险公司
【享受条件】
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
【执行时间】
2016年5月1日起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