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所得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二)个人所得税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三)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无需视同销售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四)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
(五)印花税
1.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凡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货运凭证征收印花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0〕1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