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并分立报告操作手册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
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当纳税人在工商或其他监管部门办理完毕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后,税务机关可以向合并后的企业或者分立后的任一企业追征税款。
纳税人合并分立报告分为纳税人合并报告和纳税人分立报告两种情况,其中合并又分为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分立又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
1.合并
吸收合并,被吸收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吸收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设合并,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设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2.分立
存续分立,原纳税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新设分立,原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新分立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
二、业务前提
无。
三、功能节点
纳税人端:上海市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 状态信息报告—— 合并分立报告
四、操作步骤
登录上海市电子税务局,点击中央“我要办税”,点击“查看更多”,选择“ 合并分立报告”;
也可在右上角搜索框内输入关键字进行搜索。
第一步:填写表单
纳税人按要求填写《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书》并提交条件报送材料;
点击“增加”按钮,编辑合并(分立)前后基本信息,点击“下一步”按钮。
第二步:上传附列资料
点击“下一步”预览,确认提交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
后续可通过登录首页——办税进度及结果信息查询模块查询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