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在季度或月份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申报。
【设立依据】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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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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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办税事项同城通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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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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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6〕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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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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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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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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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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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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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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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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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税收服务和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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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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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发〔201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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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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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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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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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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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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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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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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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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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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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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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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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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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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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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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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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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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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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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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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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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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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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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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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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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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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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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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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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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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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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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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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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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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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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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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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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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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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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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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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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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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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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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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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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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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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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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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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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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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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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发〔201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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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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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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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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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第1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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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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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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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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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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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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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预〔2012〕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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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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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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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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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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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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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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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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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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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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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 年第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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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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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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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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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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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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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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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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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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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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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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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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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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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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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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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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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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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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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 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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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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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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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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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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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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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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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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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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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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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居民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期限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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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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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 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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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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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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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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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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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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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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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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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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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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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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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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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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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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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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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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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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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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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得信息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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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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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 年第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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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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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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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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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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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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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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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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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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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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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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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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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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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
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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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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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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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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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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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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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 [2016]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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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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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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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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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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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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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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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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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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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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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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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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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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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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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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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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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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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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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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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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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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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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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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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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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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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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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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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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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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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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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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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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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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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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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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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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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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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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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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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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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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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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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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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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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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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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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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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资料】
1.在实体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均提供纸质版材料;填表说明中无特别要求的,办理资料均按一式一份提供;已实名认证的办税人员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2.对实行实名制管理的纳税人,在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包括网页版、微信、APP)、自助办税终端等电子办税渠道办理涉税费事项的,免于报送纸质资料,另有规定的除外。免于报送的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纳税人对于电子资料的真实性以及与留存备查纸质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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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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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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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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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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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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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35《A20000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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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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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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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36《A201010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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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免税收入、减计收入、所得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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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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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38《A201030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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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享受减免所得税额优惠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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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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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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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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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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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779《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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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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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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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547《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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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提交: (1)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含)以上; (2)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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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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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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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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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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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40《A20200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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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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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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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637《A201020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优惠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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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和一次性扣除优惠政策的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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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证单书】
【办理地点】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办税服务厅地址可查看广东省办税地图。广东电子税务局网址为: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提交的电子资料信息,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可靠的电子签名,其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人提交的相关证照、批准文书等信息能够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的,只需要纳税人提供上述材料的名称、文号、编码等信息供查询验证,不再提交材料原件或复印件。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符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条件的纳税人,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10.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