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作废
1、 功能说明
依照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以代开增值税发票的纳税人,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因开具错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服务中止等原因,已代开发票需作废的,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作废已代开的当月发票。
2、 操作路径
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发票代开→代开发票作废
3、 前置条件
(1) 已经正常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
(2) 属于“非一般纳税人”。
4、 操作步骤
(1) 步骤1:主界面
(2) 步骤2:查询信息
选择申请日期起和止,点击查询
(3) 步骤3:作废
要作废那笔申请单,点击右边的作废按钮(未缴款和税务端未受理的申请单,企业端可以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