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执业药师注册申报入口
注意:江苏省目前仅南通市进行网上全程办理,请非南通市执业药师继续选择窗口办理进行注册申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执业药师注册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
服务信息
地区: 江苏
分类: 办事大厅 > 个人办事
所属行业: 食药监
办理流程

执业药师注册申报流程


第一步: 网上登录(通过首页登录,初始密码为"111111")

第二步: 网上网上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息填写完整)

第三步: 网上修改登录密码(初次登录后,请重新设置您的登录密码)


第四步: 网上选择申报类型,填写申报表信息

第五步: 网上提交申报(资料填写完整、正确后提交)

第六步: 网上打印申报表(申报资料提交成功后,打印申报表)

第七步: 携带审核材料到注册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步: 网上查询审核状态(申报资料受理后,可以登录查询注册审批的状态)

第九步: 网上注册许可公示(注册通过后,在本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步: 到注册机构领取证书

基本信息

注意:江苏省目前仅南通市进行网上全程办理,请非南通市执业药师继续选择窗口办理进行注册申报

一、行政许可内容

执业药师注册许可

二、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2.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人发〔1999〕34号)

3.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国药管人字〔2000〕156号)

4.《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国食药监人〔2004〕342号)

5.《关于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食药监人函[2008] 1号)

三、申请范围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品从业人员

四、许可条件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人员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后即可向执业单位所在地区的执业药师注册机构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办理同时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

(2)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

(4)经执业单位同意。

五、申请材料

首次注册:

1、《执业药师首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5、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6、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7、 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一年后申请注册的,需提交《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8 、若申请注册单位与考试所在单位不符,需考试所在单位离职证明。

9、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二)变更注册:

1、《执业药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5、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7、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三)再次注册:

1、《执业药师再次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执业药师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5、县级(含)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6、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7、若变更单位,需原执业单位辞职证明及新执业单位合法开业的证明复印件;

8、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四)注销注册:

1、《执业药师注销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执业药师注册证》原件;

3、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 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2张;

5、不在原注册单位工作的证明。

6、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六、办理程序

(一)网上申报:

申请人应先登陆国家食药监总局执业药师注册网络服务平台(http://zyys.sfda.gov.cn)提交执业药师注册申请,同时在线打印执业药师注册申请表。

受理:

市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接收申请人提供的相应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申报资料齐全或已经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申请作出受理决定。

审核:

市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收到已经受理的注册许可申请后,对照《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中规定的要求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复审:

市局执业药师注册机构对申请材料进一步审查,审核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处理意见。

审批:

市局领导按照《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审定处理意见,签发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

七、办理时限

首次、再次和注销注册在收到申请并签收完整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变更注册在收到申请并签收完整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八、收费标准

无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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